2026年09月17日 Thu

【光明时评】用司法为人工智能系牢“安全带”

《光明日报》(2026年09月17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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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9月17日 Thu
2026年09月17日

【光明时评】用司法为人工智能系牢“安全带”

  【光明时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回应了数字时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法治关切。

  我国对人工智能治理的探索由来已久,早在2017年,国务院就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从国家战略层面提出要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2022年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已尝试规范“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问题。随后相继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服务规范作出专门规定,重点要求人工智能提供者尊重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此外,民法典人格权编、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相继实施,也为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爆发式发展,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井喷式涌现,但因缺乏明确的裁判规则,受害人常陷入“维权难、追责难”困境。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旨在填补司法裁判规则空白,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法治需求。

  《意见》的核心价值在于亮剑,为涉人工智能的争议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界定。针对AI换脸造谣、以拟声方式诈骗或利用已故人物肖像“复活”带货等乱象,《意见》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声音生成能辨识的虚拟形象并予以使用、公开的,原则上构成人格权侵权。这些规定切中了实际难题,把过去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技术滥用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同时,《意见》细化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在涉及AI场景中的适用规则:鉴于网络侵权传播速度快、后果不能回撤的特点,《意见》允许权利人在诉前请求法院命令平台进行删除、屏蔽之类的处置,通过事前控制达到对人格权的及时有效保护。在侵权责任认定上,《意见》制止借“技术中立”推诿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基础,以技术控制能力与过错程度作为责任划分的考量基础。对于因AI而出现的内容侵权问题,“内容由AI生成”不能用来做免责抗辩;AI的开发者、运营者及实际使用人要依据各自技术控制能力和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意见》清晰地划出行为红线,又不把人工智能技术创新限制于狭小空间。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基本动力,司法不应成为“绊脚石”,而应作为“安全带”。《意见》就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作了多角度、较完整的包容性制度安排。例如,开源软件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减轻或合理划分责任,由此促进技术合作和知识共享;对自动驾驶中因辅助驾驶出现纠纷,提出“人机共担”式责任分担方案,即按驾驶人及产品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既能让受害人得到合理补偿,又不让制度负担压垮产业成长。另外,《意见》已经将有关人工智能的虚假宣传纳入规范之中,对“自动驾驶”一类术语作必要约束,把技术发展的现实边界向公众交代清楚,从而有助于人工智能经济有序展开。

  《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治理正式进入统一司法裁判规制阶段。其影响是多方面的:对公众而言,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对企业而言,责任边界清晰化有利于降低法律风险,合理投入资源进行技术创新;对司法机关而言,《意见》为涉人工智能案件提供了远超个案指引的裁判尺度,有利于大幅提升司法效率。

  当然,《意见》仍有改进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可被版权保护;二是利用他人著作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是否构成侵权。对此《意见》均未给出绝对化的统一结论。另外,人工智能侵权时以何种标准认定过错、开源模型或闭源模型的责任豁免边界是什么等,现有规则可操作性仍有待提高。

  从长远来看,人工智能司法治理将呈现三大趋势:一是规则细化,需要针对生成式AI、自动驾驶等不同领域出台专门的指引规则;二是技术赋能,可借助区块链存证、算法审计等技术辅助司法取证;三是国际协同,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跨境流动不断加速,我国也将积极参与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规则的制定。

  (作者:方建中,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数字媒体与文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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