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

人工智能治理的伦理意蕴

《光明日报》(2026年09月11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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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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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9月11日 Fri
2026年09月11日

人工智能治理的伦理意蕴

  【学思践悟】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发展,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进入前所未有的活跃期,既蕴含巨大机遇,又面临治理挑战。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关乎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和长远利益,受到广泛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指出,“各国应当秉持以人为本、向上向善理念,让人工智能成为促进共同繁荣、维护共同安全的一个重要动力源,携手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这一重要论述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锚定了价值航向。深刻领会人工智能治理的伦理意蕴,有助于我们科学把握人工智能治理的价值立场,进而在具体实践中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

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立场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逻辑起点与价值原点。马克思指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内在尺度”,即价值判断与道德抉择,是人工智能所不具备的。机器可以模拟人类的认知过程,却无法拥有人的目的性与道德判断力。机器之“智”越是强大,人类智慧的主体地位就越需要牢牢坚守。人工智能的发展不能以削弱人类智慧为代价。因此,要以教育强化人的批判性思维与创新能力,以制度鼓励多元思考与独立判断,以文化涵养人的精神世界与价值自觉,确保人工智能时代的“人”不因技术而丧失自身之“智”。

  人工智能无论发展到何种程度,本质上依然是人的智能的延伸,是辅助人类决策的工具,而不能替代人类的价值判断与道德抉择。人工智能发展与应用的正当性,最终都要回归到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根本尺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无论是技术研发还是场景应用,都要把人的尊严和权利置于最高位置,防止技术异化为压迫人的工具。当算法参与司法审判、医疗诊断、资源分配等涉及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的领域时,必须守住一条底线:最终决定权在人类手中,算法只能提供参考,不能剥夺人的自主判断。在教育辅导、公共服务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要建立严格的算法伦理审查机制,确保人工智能真正成为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得力助手。

  人工智能是全人类共同的智慧结晶和宝贵财富,其发展带来的机遇应全球共享,风险需全球共担。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应用不应侵蚀世界文明多样性和各国文化独特性。要坚持人类共同价值的伦理底线,以全人类共同价值塑造人工智能的价值观,既要寻求最基本的价值共识,又要尊重不同文明的伦理传统,避免以技术标准之名行价值霸权之实。只有在人类共同价值的框架内,人工智能才能真正成为推动文明进步的积极力量。

坚守智能工具的伦理边界

  马克思指出,“自然界没有造出任何机器,没有造出机车、铁路、电报、自动走锭精纺机等等……它们是人的手创造出来的人脑的器官;是对象化的知识力量”。无论人工智能呈现多么强大的“类人”能力,归根到底还是一种高度智能化的工具形态,是“转化为人的意志驾驭自然界的器官”的物化形态。工具没有自我意识,但它的设计和应用方式承载着人的价值选择。它不具备独立的目的性,其意义只能从服务于人的需要中产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让人工智能这匹千里马既跑得快又跑得稳”。人工智能要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新旧动能转换的加速器;人工智能的设计与使用必须始终遵循法律规范与伦理准则。当前,算法的黑箱性、数据的偏见性、决策的不可解释性,都对人的知情权、公平权与救济权构成一定的挑战。必须坚持向上向善的价值取向,确保工具理性始终在价值理性的框架内运行,把增进人类共同福祉作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根本目标。

将伦理理念转化为治理效能

  马克思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一切社会生产力都内在地包含着推动进步与造成破坏的双重可能,人工智能作为当代最前沿的生产力形态,其能力越是强大,这种二重性便越是显著:既可能成为增进人类福祉的强劲引擎,又可能成为加剧不公与失控的新的变量。因此,必须坚持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并重,让人工智能始终成为人类的可信工具。

  将伦理理念转化为治理效能,制度是关键保障。任何伦理原则若仅停留于理念倡导而不转化为可操作、可检验、可问责的行为规则,便难以对技术实践产生实质约束。制度的功能在于确立研发者、部署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边界,建立从风险评估到过程监测再到事后追责的完整闭环,使伦理成为技术实践的内置约束。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对人工智能治理权责进行分层配置,既防止僵化管理扼杀创新,又确保伦理底线在具体场景中得以坚守。这种分层治理的逻辑回应的是“能力释放”与“风险防控”之间的张力,平衡之道在于权责的合理配置与制度的动态调适。同时,人工智能的能力释放具有全球性影响,治理的制度设计也应当具备国际视野,任何单一国家的治理努力都难以应对跨国算法歧视、数据跨境流动等全球性挑战。世界各国应携手共进,及时总结治理实践,在充分尊重各国政策和实践差异性的基础上形成广泛国际共识,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使人工智能真正成为促进人类共同繁荣、维护人类共同安全的重要力量。

  (作者:江勇,系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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