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27日 Thu

公告(09-12版中缝)

《光明日报》(2026年08月27日 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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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版:公告(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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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8月27日 Thu
2026年08月27日

公告(09-12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8月27日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7891号

  胡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宏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7892号

  严佳城: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宏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6991号

  张建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82民初3390号

  方沈佳: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诉被告方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38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923民初4880号

  王路: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923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告

  泰兴市人民法院(2024)苏1283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赵仁宏在无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完全以受害者的姿态,在抖音和新浪微博平台上发表言论称侯金余为“村霸”、“恶霸”明显欠妥,赵仁宏所阐述的侯金余的行为显然并不符合一般公众对“村霸”、“恶霸”的理解,上述不当言论在抖音和新浪微博平台发布,具有明显的侮辱、诽谤性,并引起部分抖音和微博用户点赞、转发和评论,赵仁宏的行为造成了侯金余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了侯金余的名誉,其主观过错明显,结合上述内容的传播、扩散情况,涉案言论确实引发公众对侯金余的猜测和误解,对侯金余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侯金余社会评价的降低,赵仁宏的损害行为与侯金余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赵仁宏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又载明赵仁宏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其在抖音和新浪微博平台发布的侯金余为“村霸”、“恶霸”的相关侵害言论,同时发布致歉声明,逾期不履行的,泰兴市人民法院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

  公告

  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本会受理的胡小兵诉贵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桃劳人仲案字[2026]第9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会定于2026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仲裁庭(地址: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门右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楼仲裁庭208室,联系电话:0736-6625110)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桃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5日

  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的更正公告

  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7月8日在《中国新闻》报刊登的限期改正指令书(文书号:泸合人社处改〔2026〕2号)和2026年8月12日在《光明日报》刊登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文书号:合人社处理告〔2026〕1号)内容有误,现更正如下:“袁德芬等工人工资187483.00元”更正为“袁德芬等工人工资187489.00元”。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6日

  松原仲裁委员会公告

  孙守臣、崔桂芳、孙得洋:

  申请人张杰丽与被申请人孙守臣、崔桂芳、孙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会已依法受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松仲组通字[2026]第29号、《开庭通知书》松仲开通字[2026]第29号,本案由首席仲裁员隋靖国与仲裁员沙利金、张晓光组成仲裁庭,于2026年10月16日13时30分在松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裁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

  松原仲裁委员会办公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3155号松原市司法局二楼

  联系电话:0438-2113050

  松原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6日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庆菊、周小龙、周亚江、邱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黔0103民初11943、12150、121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黔0103民初5012号

  尚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被告尚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6)黔0103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103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尚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贷款本金38053.76元及截至2026年6月4日的利息0元、罚息48505.70元;之后产生的罚息以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编号为52020181115050278382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负担27元,由被告尚立负担1941元;公告费100元,由被告尚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黔0103民初5010号

  何德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被告何德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6)黔0103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103民初5010号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德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贷款本金5400元及截至2026年6月4日的利息383.25元、罚息6072.21元;之后产生的罚息以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编号为52020180828043763084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负担10元,由被告何德敏负担90元;公告费100元,由被告何德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连缘:

  本院受理(2026)黔0281民初14759号原告支永平诉被告连缘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举证及应诉通知书、适用程序及审判组织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举证期及答辩期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4日9:00在双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公告

  陕西雍泰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工伤职工李刚于2026年6月29日向我委申请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及停工留薪期确认,我委于2026年7月30日作出伤残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的确认结论,现本委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如你单位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8月26日

  公告

  宁夏三多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工伤职工孙振旭于2026年6月30日向我委申请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我委于2026年7月30日作出伤残等级为玖级的确认结论,现本委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如你单位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8月26日

  公告

  天津嘉濠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工伤职工席虎林于2026年6月25日向我委申请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及停工留薪期确认,我委于2026年7月30日作出伤残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的确认结论,现本委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如你单位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8月26日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213民初6164号

  郑宝刚:

  本院受理原告淮安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苏0213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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