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治保障
【析理论道】
区域协调发展不仅是空间布局和发展战略层面的实践议题,也是一项需要法治提供有力保障的重要治理命题。2026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将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该法确立了“规范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保障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强化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立法目的,将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规划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由此可见,经济法治能够通过确立权责边界、规范利益调整、稳定制度预期,为区域间要素流动、产业协作、生态补偿、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提供基础性规则框架,进而将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意图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可追责的法律程序,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更加稳定、权威、可预期的制度支撑。
以规划法治化夯实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基础
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也是引导资源配置、统筹重大战略、凝聚社会共识的重要抓手。从“五年计划”到“五年规划”,从主体功能区制度到区域重大战略,我国发展规划体系不断成熟完善,在稳定预期、优化布局、推动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制度功能。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是对国家宏观治理经验的法治升华,它将国家发展规划的政治属性、战略属性和法治属性有机统一起来,也将规划编制、实施、监督全过程纳入更为规范的制度框架,为发展规划从政策工具向治理制度转型奠定了法律基础。
放在经济法体系中看,国家发展规划法并非孤立存在的单行立法,而是经济法治保障国家发展全局的重要制度安排。经济法所面对的核心命题,涵盖国家发展目标的实现、重大经济关系的协调、市场运行秩序的维护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等。国家发展规划法将国家总体发展目标、区域重大战略、重大生产力布局和跨区域协调要求纳入统一制度框架,体现的正是经济法服务发展全局、统筹多元关系、保障战略实施的重要功能。这表明,区域协调发展并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区域布局调整,而是在法治支撑下推动发展目标、资源配置和空间秩序相互衔接、协同发力的系统工程。
区域协调发展涉及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以及当前与长远、效率与公平等多重复杂关系,必须依托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予以统筹协调。规划一经依法形成,便不再停留于阶段性的政策倡导层面,而成为具有稳定预期和规范约束效力的制度安排。更重要的是,规划法治化所确立的规划法定原则,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了总牵引和总遵循。无论是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还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协同发力,归根到底都要在依法规划、依规实施、依序推进的轨道上展开。只有将国家战略意图更好转化为制度安排,才能把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资源禀赋和功能定位更好统筹起来,推动形成定位清晰、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区域发展格局。
还应看到,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进一步彰显了经济法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基础性制度功能。规划法治化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经济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方式。随着区域协调发展不断向纵深推进,迫切需要发挥经济法体系在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利益协调等方面的综合制度效能,将发展要求、制度安排和治理需求更好贯通起来,使区域协调发展建立在更加稳固、更具连续性的制度基础之上。
以经济法的整体功能提升区域协调发展的治理效能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既是发展命题,也是治理命题;既关乎资源配置,也关乎利益协调;既体现为空间布局优化,也体现为治理格局重构。经济法的制度功能,正在于将战略导向、制度安排和治理需求更好统一起来,将促进发展、规范秩序、协调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更加系统、更具整体性的制度支撑。
首先,在统筹政府与市场关系中提升区域协调发展的资源配置效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区域发展并不会在市场自发作用下自动趋于均衡。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通常更多流向基础较好、回报率较高的地区,这有利于提升效率,却也可能带来区际差距扩大、公共服务失衡以及生态成本外溢等问题。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内在地要求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实现更高水平的结合。经济法所强调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把效率与公平统一起来,把要素自由流动与区域整体利益协调起来,使不同区域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既能够充分释放发展活力,又能够更好实现功能互补、协同共进。只有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才能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维护区域发展公平,推动形成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其次,在统筹政府间关系中增强区域协调发展的协同性与执行力。中央强调全国一盘棋的整体思路,地方则更加关注本区域的经济增长、就业和财政。相邻地区在发展中既存在广阔的合作空间,也存在现实的竞争压力。若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地方间关系就可能停留于分散博弈状态,甚至可能引发重复建设、产业趋同和资源错配;若能够在国家整体目标下实现利益共享、责任共担、优势互补,就可以将区域联动真正转化为发展合力。经济法在这里所发挥的制度功能,不仅在于调节具体利益关系,更在于通过规划统领、财税调节、金融调控、竞争政策等制度机制,将地方积极性更好统一到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之中。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将中央部署、地方实践和区域协同更好贯通起来,使国家战略真正转化为制度合力和发展合力,推动各地区在全国发展大局中找准定位、各展所长、相互促进。
最后,在统筹政策与法律关系中增强区域协调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鲜明的战略性、整体性和长期性,既需要政策的灵活引导,也需要法治的稳定规范。政策体现方向、节奏和重点,法律强调规则、秩序和预期,二者只有相互衔接、彼此支撑,才能使区域协调发展既具有改革创新的活力,又保持制度运行的稳定。经济法的重要特点,就在于能够将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经济治理方式调整和法治建设要求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使发展导向、制度约束和治理协同实现有机统一。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度权威,增强了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支撑。
区域协调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命题,也是推进经济法治现代化的重要领域。只有坚持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依托,以国家发展规划法为牵引,以公平竞争法治和协同治理机制为支撑,在推进经济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提升区域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协同性水平,才能更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区域发展优势和治理优势,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为坚实的区域支撑。
(作者:丁庭威,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