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典政治文明中的道家智慧
道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干之一,素以“道可道,非常道”(《老子·第一章》)的形而上学著称。在政治思想领域,也以老子“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第六十四章》)的无为之治闻名。近年来,简帛文献的不断问世,在一定程度上更新了人们的传统认识。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卷前出土的四篇古佚书——《经法》《十六经》《称》《道原》,将湮灭已久的黄老之学呈现在世人面前。由老子而至黄老,道家通过道与法的结合,将相对笼统的执政原则——“无为”落实到具体的执行层面,以刑德、形名等制度机制,实现了从哲学思辨向社会实践的转换,为古典政治文明贡献出独具特色的治理智慧。
道与法
“道”在老子学说中具有多种含义,如世界的本原、自然的规律、人类社会的行为准则等。关于本原之道,《老子·第二十五章》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浑然一体的道创生了天地万物。它独立长存,“周行而不殆”地循环不已、永不衰竭,展现出永恒的自然规律:“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老子·第二章》)事物达到极致状态就会向相反的方向运动,有无、难易、长短、高低等看似矛盾对立的事物,实际上是相互转化、彼此成就的。基于物极必反的客观规律,老子认为君主治国要柔弱处下,如此才能行稳致远,始终保持向上的发展态势,避免盛极而衰。在第八十一章,老子总结全书的最后一句话便是:“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有所作为但不争夺的谦下、居后、守拙、去奢等,是圣人明君修身治世的行为准则。
在自然领域和社会领域,道都具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但这种客观性并非纯然的外部约束,而是蕴含在万物秉受于道的本性当中,是事物自我运行的内在法则。万物的本然之性圆满具足,人为的造作反而会破坏它,所以,主张顺应自然、无为而治的老子反对“法”,第五十七章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然而,战国时期的兼并战争愈演愈烈,各诸侯国的变法大潮风起云涌。置身其中的黄老道家,将老子的规律之道直接下贯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令制度,黄老帛书开篇即云:“道生法。”(《经法·道法》)
产生法令制度的“道”虽然还是宇宙的最高本体,但黄老帛书已不再着力描绘道体的玄远幽深,而是通过对四时更替、日升月落、星辰流转等自然现象的观察,从中总结出自然的法则用于国家的治理,《经法·论约》曰:“四时有度,天地之理也。日月星辰有数,天地之纪也。”《经法·论》亦曰:“天执一以明三,日信出信入,南北有极,度之稽也。月信生信死,进退有常,数之稽也。列星有数,而不失其行,信之稽也。”
这两段话中的“度”“数”“理”“纪”“信”“稽”等,从规律、常数、本质、统序、守信和法式等方面,强调天道的可知性、秩序性和法度性。日月星辰都拥有各自恒定的运行轨道,春夏秋冬每年也会如期而至。人们通过观测和推算,就能认识和掌握自然的规律。这些“度”和“数”,即空间上的尺度和时间上的周期,是宇宙的根本大法,人类当然也要以此为准则构建社会秩序。由此,黄老道家通过“道生法”,将老子的“以道治国”贯彻在“以法治国”上,使抽象的治道拥有了明确的制度载体。
刑与德
黄老帛书为法令制度确立了超越世俗权力的形上依据,“道”产生的“法”源自宇宙的运动规律,而非统治者的个人意志。这使道家之“法”获得了独立的权威性和客观的神圣性,即使是制定并掌握法令的君主也要依法行事,不能因私废法。《经法·道法》曰:“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法令的核心内容是赏罚,它们同样出自至上的天道,《十六经·观》谓之:“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秉时以养民功,先德后刑,顺于天。”
“春夏为德,秋冬为刑”的“德”指恩赏,“刑”指刑罚,此语具有天、人两个层面的含义。在天道的层面上,“春夏为德,秋冬为刑”是对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的描述与总结:春季的和风细雨、夏季的暑气骄阳,象征着自然生养、培育万物的恩德;秋季的风刀霜剑、冬季的飞雪严寒,象征着自然剥夺、惩罚万物的刑杀。春夏的恩德在先、秋冬的刑杀在后,万物在年复一年“先德后刑”的四季轮回中生生不息、秩序井然。在人道的层面上,君主治国也要取法这样的天道,务时寄政:春夏时节,趁着天地间昂扬的生机颁布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民众努力生产;秋冬时节,因应自然的肃杀行刑决狱、训练军队。“秉时以养民功”的“时”指自然的时令,在推天道以明人事的思维方式下,道家之治也先施行奖赏、抚恤的德政,后动用惩戒、征讨的刑罚,以此培育国力民生,养护国家命脉。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倡导“为政在人”的德政,法家推行“以刑止刑”的法治。与儒法的或重德、或重刑相比,黄老帛书以德为先的刑德并用,体现着道家特有的辩证统一思想。《十六经·姓争》有云:“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望失其当,环视其殃。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光明盛大的“刑”和“德”如日月般各安其位、相得益彰,以此昭示着它们的关系。如果二者配合不当,灾祸就会降临。上天的生养之“德”若是没有肃杀之“刑”的辅助,就无法实行;肃杀之“刑”若是没有生养之“德”作依托,也必然倾覆。二者互为条件、彼此滋养,才能取得成功。黄老帛书以日月为喻,将刑罚和恩赏这两种治理方法提升到宇宙论的高度,阐述“刑”与“德”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辩证关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德”养民心、“刑”正秩序,而成功治理的关键则在于“刑德相养”的政治智慧。二者制度性的交替施用、适时转换、兼行并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有力保障。其中任何一方的过度使用或者颠倒错位,都会危害社会稳定。
形与名
由“道治”衍生出的“法治”,在刑德并用、养护民生的同时,还以循名责实的形名之术驾驭群臣、控制政局。
“形”指事物的实在;“名”指匹配实在的名称。关于“名”,老子一方面视其为认识事物的必要工具;另一方面,又指出“名”的规定性和区隔性,使其无法切中“道”这一整全的终极之“实”本身。《老子》首章开宗明义地指出:“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无名”指天地万物生成之前,混沌未开、没有任何规定性的道的本体。本体之道虚空无形,不可言说。但其创生天地万物、推动事物发展的作用了然可见,因此,作用之道是可以言说的,是“有名”的万物之母。随着宇宙从混沌、同一之中分化开来,具体有形的事物开始被生成,进而被区分、被界定、被认识,万物也就成为可以言说的对象了。
老子的形名论具有形上“无名”与形下“有名”的双重维度。从道的无名性出发,老子主张实践层面的弃智巧之名、复自然之实。但与此同时,《老子·第三十二章》也在“道常无名”之后,用“始制有名”肯定了“名”在秩序构建、文明演进中的重要作用。以此为基础,黄老学派立足于春秋战国的社会现实,进一步发挥了形名的政治功用。
春秋战国之际,周初为拱卫王朝而分封的数量众多的诸侯国已灭亡大半,其中不乏来自统治阶层内部自下而上的颠覆。如何才能把握其间的兴衰存亡,黄老帛书指出了一种审合形名、循名责实的御下之术。《经法·道法》曰:“见知之道,唯虚无有;虚无有,秋毫成之,必有形名;形名立,则黑白之分已。”《经法·论约》云:“形名已定,逆顺有位,死生有分,存亡兴坏有处,然后参之于天地之恒道,乃定祸福死生存亡兴坏之所在。”
“见知之道”指认识事物的方法,“虚无有”意为心灵虚静,不存成见,像明镜一样如实地映照外物。“形”是客观存在,“名”是主观界定,在政治领域,“形名立”指君主设官分职,确立官职名称、制度条文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职责、绩效等。“形名”系统建立之后,评判是非的客观标准也就随之确立了。君主以此循名责实,不仅可以防止个人好恶导致的主观臆断,而且无须事事躬亲,只要定期考核臣下的实际工作成效,该赏的赏、该罚的罚,依靠制度自身的运行就能让群臣各安其位、各尽其责,实现百官自正、天下自定的有效治理。
综上所述,道家超越性的政治哲学以道生法,形成了一套“以法治国”的“刑德”“形名”之术。培育国力的务时寄政和考核臣下的循名责实,将“无为而治”转化为可落地、可执行的制度管控,为君主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非人格化的治理方法。这种因循客观规律、克制个人私意、善用矛盾法则的治理方法,是中国古典政治文明中制度理性的代表。它与儒法思想一起,共同推动人类社会向着繁荣、有序的目标运行。
(作者:徐莹,系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