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25日 Sat

明代乡村治理中的申明亭

《光明日报》(2026年07月25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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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版: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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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7月25日 Sat
2026年07月25日

明代乡村治理中的申明亭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在跨越千年的制度演进与治理实践中,沉淀凝练了独特的中国范式。明代申明亭制度以教化导民、彰善瘅恶、乡里调处为核心内容,借助由乡贤担任的“里老人”角色将国家权威嵌入乡土社会,以低耗高效的方式维系乡村的基层秩序。从法史学视角审视,申明亭制度蕴含深刻的治理理性,其所承载的化民成俗、德法相济、息讼止争、共同为治等精神内核,在时代变迁中历久弥新。

  元明易代之际,历经战乱的基层社会秩序涣散,民间纠纷频发,且“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明太祖实录》),亟须将基层教化与纠纷调处制度化、规范化,申明亭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创设的。明洪武五年,太祖朱元璋诏令府州县及乡里设立申明亭,遴选“里老人”主持事务,在亭内讲读律令、彰善瘅恶、解决轻微纷争,由此申明教化与法纪。申明亭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弥补国家司法资源不足,减少民间细故引发的讼累,同时以官方主导的教化机制重塑伦理秩序,强化国家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申明亭并非单纯的司法设施,而是集教化、公示、惩戒、调处于一体的综合性乡村基层治理载体,是明初统治者“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大明律·序》)治理思路的具体实践。

  申明亭制度的生成并非偶然。中国古代以农立国,乡村建设是国家发展的主线,基层组织由周之乡遂到隋唐乡里,代有兴替,辗转传承。根据《周礼·地官司徒》记载,商周时期都城周围百里为郊,郊内设乡,郊外设遂,共六乡六遂,并由大夫“掌其政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录,秦汉时期县以下基层组织按什伍编制百姓,乡一级有“三老掌管教化”,且为“民众之师”。《隋书·食货志》亦载明,隋唐之际“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设置乡正里长“治其辞讼”。这些乡村基层治理实践为申明亭制度的孕育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与制度基石。

  申明亭制度拥有坚实的国家法源基础。《大明律》《大诰》等核心立法明确规定了基层申明教化、乡里调处的合法性与强制性,并赋予申明亭权威,如规定:“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教民榜文》则归纳了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各种措施,为申明亭制度的运行提供了直接依据。如规定申明亭核心治理主体“里老人”的遴选要求和工作职责,即“令天下州县设立老人,必选年高、有德、众所信服者,使……乡间争诉亦使理断,下有益于民事,上有助于官司”。同时,该规范也明确了申明亭调处纠纷的范围,即“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并由此确立“先亭后诉”的程序。凡此种种皆表明,申明亭制度的运行并非单纯的民间行为,而是具备国家法保障的准法律活动。

  申明亭制度蕴含了化民成俗的治理要义。我国历代君主和先哲都重视教化的力量。《毛诗·关雎序》较早地阐释了诗歌“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的功能。《荀子·性恶》从矫治人格的视角提出“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的论断。明初统治者秉承“明刑弼教”之道,将教化作为乡村基层治理的根基。通过“老人里甲与乡里人民,住居相接,田土相邻,平日是非善恶,无不周知”(《教民榜文》)的独特优势,将申明亭建设为专门的教化场所。通过定期宣讲圣贤之道、解读伦理规范、传播乡俗家风,辅之以“里老人”持木铎沿街宣诵“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圣谕等举措,以“润物无声”的方式实现“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直解其意,颁之郡县,使民家喻户晓”(《明太祖实录》)。这种教化注重长期浸润,培育乡村民众道德自觉与文化认同,使主流伦理内化为行为习惯,涵养出淳厚乡风,从而铸就深沉、持久的秩序力量。

  申明亭制度体现了德法相济的法理精神。我国自古秉承“出礼入刑”的治世方略,强调“礼”与“刑”,即“德”与“法”相结合的法律观念。明代前已奠定德法共治的思想根基,如周公制礼明法,主张“明德慎罚”,秦汉儒法合流,提出“德主刑辅”,至隋唐,《唐律疏议》明确了“礼律合一”。明代统治者深谙道德与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各有其地位和功能,继承并发展了中华法系传统中德法相济的理念。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合力,强调以礼义引导民心,以刑罚约束不端。申明亭以调处先行的方式维系乡村基层社会运转,本质上是将道德礼义置于法律惩戒之前,以柔性方式稳定基层社会关系。在具体实践中,是非评判既依据国家律令,也遵循乡规民约与家法伦理。道德评价与法律制裁相互渗透、协同发力,使治理过程兼具法度刚性与伦理温度。

  申明亭制度还彰显了息讼止争的价值取向。传统社会奉行“无讼”“贱讼”思想,视争讼不休为“礼崩乐坏”的表现,统治阶层对诉讼多持否定态度,笃信“唇舌细故而致争,锥刀小利而兴讼”(《潭州谕俗文》)。儒家、法家等主流学派著述中,均可见对争讼的贬抑与排斥。如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韩非则指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韩非子·饬令》)虽然出发点不同,但都体现了息讼止争的价值取向。申明亭制度正是这一理念的制度化表达,其设计初衷即在于将邻里龃龉、宗族嫌隙等民间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设置前置调处程序,有效分流了进入官府的案件,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乡民因诉讼带来的时间、金钱、精力、情感等方面的损耗以及人际关系破裂的问题,具有经济性、便利性和彻底性的优势。调处过程不刻意追求形式化的程序规则,而注重实质公正与关系修复,以息讼止争为最终目标。

  申明亭制度亦实现了共同为治的乡土秩序塑造。封建时期素有“皇权不下乡”的常例,基于治理成本等多重因素的考量,中央集权的正式官僚体系设置止于县级,县以下的乡村主要靠士绅、宗族与乡里组织等统辖,但皇权并未在这个领域完全退出,而是通过制度与伦理实现间接控制。费孝通先生就此衍生出“双轨政治”学说:“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皇权,另一方面是自下而上的绅权和族权,二者平行运作,互相作用,形成了‘皇帝无为而天下治’的乡村治理模式。”申明亭制度是这一机制发展到封建社会后期在乡村基层治理领域的集成体现,它打破单向治理模式,充分运用了乡贤在促进宗族自治、民风淳化、伦理维系以及乡土认同等方面的力量。其借助乡土社会差序格局中的熟人舆论环境,以官方设置为依托,以乡土精英为主导,以礼俗教化为纽带,将国家法度与乡规民约、皇权秩序与乡土情理融为一体,既实现皇权意志有效下沉,又使乡民从被动服从转为主动参与,塑造出官民协同、礼法并用的共同为治的乡土秩序。

  作为封建社会末期的代表性政权,明代面临着尖锐的社会矛盾,皇权集中、官僚体系臃肿。土地兼并愈演愈烈,且出现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等现象。很多地域纷争多发,如吉安知府许聪于成化四年奏报:“吉安地方虽广而耕作之田甚少,生齿虽繁而财谷之利未殷,文人贤士固多而强宗豪右亦不少。或相互争斗,或彼此侵渔,嚣讼大兴,刁风益肆。近则报词状于司府,日有八九百;远则致勘合于省台,岁有三四千。往往连逮人众少不下数十,多或至百千。”(《明宪宗实录》)正是基于根植乡土的特性,申明亭才得以在纷乱的基层矛盾中构筑起稳定的乡村基层治理网络。尽管该制度受限于传统农耕社会与专制集权体制,不可避免地带有义务本位、依赖个人品行能力、缺乏刚性监督等弊端,但仍契合明代宗法社会特质,成为当时维系社会整合、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制度安排。

  (作者:张卉芳,系唐山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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