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23日 Thu

公告(14-15版中缝)

《光明日报》(2026年07月23日 17版)
s
17版:公告(中缝)

版权声明:凡《光明日报》上刊载作品(含标题),未经本报或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改编、篡改或以其它改变或违背作者原意的方式使用,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光明日报》”。

光明日报 2026年07月23日 Thu
2026年07月23日

公告(14-15版中缝)

公告专栏

  ■吊销转注销公告:北京同事空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4M2H

  N23)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吊销转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陈功伟,清算组负责人:陈功伟,请债权债务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吊销转注销公告:北京今日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9973

  8477W)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吊销转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贾东磊,清算组负责人:贾东磊,请债权债务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债权债务清算公告:临江市向日葵幼儿园有限公司拟办理注销登记,请相关债权人45日内持证明材料到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处理有关事务。逾期不办理的,按相关法规处理。联系人:辛明霏,联系电话:13364490222,联系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沿江社区鸭绿江花园18—19号楼门市,特此公告。临江市向日葵幼儿园有限公司,2026年7月23日。

  ■公告:本企业北京商辉科技有限公司吊销已满三年,拟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现登报申明,并郑重承诺:本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本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已丢失,申明作废。本企业投资人勾东良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本企业投资人勾东良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联系人:勾东良,电话:18222085116。

  严正声明

  近期,我司查实存在无关人员冒充我司工作人员,私刻、伪造我司备案印章,以我司名义对外借款、收取工程保证金、签订各类合同,实施违法活动,该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司合法权益、企业声誉及社会公众财产安全。针对上述违法侵权行为,我司已正式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全部法律责任。

  为警示社会各界、防范善意合作方遭受财产损失,我司特此严正声明如下:

  一、杜青、谢国X、党海X、杨志X四人并非我司在职、离职或退休人员,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从未在我司担任任何岗位职务。

  二、我司从未向上述四人出具任何任职证明、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授权类文件,未授权其以我司名义洽谈业务、签署合同、收取款项、对外借款。

  三、上述四人以个人或我司名义对接业务、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收款凭证、借条等全部文件,均非我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我司无任何法律约束力;由此产生的全部债务、经济损失、法律纠纷,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我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补充责任。

  四、我司所有对外签约、收款、借款业务均须履行我司正规审批及用印流程,方可产生效力。另项目专用章仅限于项目内部沟通使用,我司严格禁止使用项目专用章对外签约、授权,但凡用项目专用章签约、授权的均为假冒。请各单位、个人在合作前核验对方身份、印章备案信息,审慎核查相关授权材料,切勿轻信上述人员,避免上当受骗。

  五、凡继续冒用我司名义、伪造印章实施违法活动的,我司将持续收集证据,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从严追责,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望社会各界提高警惕,如遇上述人员持伪造文件洽谈业务,可立即与我司核实,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特此登报声明。

  声明单位: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26年 7月 13日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482执253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邢丽,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焦村镇焦村五六零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9021。被执行人:焦俊克,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站北街三排5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

  **0010。关于申请执行人邢丽申请执行焦俊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482诉前调书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询到被执行人焦俊克有位于汝州市烟风路翰林居1号楼1304号(证号:201401342)房产一处,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焦俊克名下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烟风路翰林居1号楼1304号(证号:201401342)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482执恢2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金松,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纸坊镇东赵庄村2组,身份证号:410482

  19******6716。被执行人:余建党,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下陈村,身份证号:41048219******5513。被执行人:肖振武,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下陈村肖庄2组,身份证号:41048219******5551。被执行人:余建勋,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下陈村7号院418室,身份证号:41048219******563X。关于李金松申请执行余建党,肖振武,余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2017)豫0482执异11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询到被执行人余建党在汝州市汝南办事处下陈村余庄有房地产(王寨1990集建(6-8)字第62号),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建党在汝州市汝南办事处下陈村余庄(王寨1990集建(6-8)字第62号)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482执恢3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金松,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纸坊镇东赵庄村2组,身份证号:410482

  19******6716。被执行人:郭武安,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下陈村11号院706号,身份证号:41048219******5515。被执行人:靳光化(又名靳广化),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焦村镇李楼村,身份证号:41048219******9033。关于李金松申请执行郭武安,靳光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询到被执行人郭武安在汝州市汝南办事处下陈村11组有房地产(汝南2006集建(6-8)字第712号),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武安在汝州市汝南办事处下陈村11组(汝南2006集建(6-8)字第712号)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我局于2026年6月5日制作《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津城税强拍[2026]2号,由于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津城税强拍〔2026〕2号

  百益胜(天津)流体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559452753E):

  鉴于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105号读者新媒体大厦A区773室)欠缴税款22,347.08元。我局于2026年3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津城税中通〔2026〕489号,你单位在限改期内未履行缴税义务。我局又于2026年04月03日向你单位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城税中强催〔2026〕1号)进行催告,你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欠缴税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对你单位名下土地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及拍卖、变卖等相关费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本报中缝刊登的公告或声明为信息资讯,其内容不代表本报的立场和观点,由公告人或声明人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不作为本报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声明公告广告电话

  010-67078410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目录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