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新时代学位评价改革
【专家学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将实践成果与学位论文并列为学位授予的依据,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目前,全国近60所高校已修订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5所高校完成首批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试点,形成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然而,随着改革从制度确权走向规模化落地,评价标准适配、制度衔接配套、主体权责匹配等深层问题随之显现,亟待从学理层面加以厘清,并在实践中健全优化,推动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走深走实,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将实践成果纳入学位评价,是新时代研究生教育评价改革的突破性举措。长期以来,学位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核心标尺,但单一评价标准也导致人才培养偏离产业实际。诸多兼具工程应用价值、技术创新价值与民生服务价值的优质实践成果,难以获得与学术论文同等的认可,造成人才培养与发展需求错位脱节。目前,改革探索从工程类专业学位起步,逐步向教育、艺术、临床医学等应用型学科延伸,然而实践成果与学位论文能否真正实现“等效评价”,仍面临以评价标准适配性为核心的多重现实困境。
其一,评价标准尚未达成共识,学理转化体系缺失。传统学位论文评价围绕学术创新性、论证严谨性和理论贡献度,已建立起统一范式,同行专家依托通用学术话语即可达成客观、稳定的评审结论。而实践成果形态多元,不同学科的价值取向与成果验证方式迥异,导致评审判断高度依赖专家个体经验,若自上而下推行统一量化标准,又极易陷入“唯获奖”“唯项目”的新指标误区,背离改革初衷。其二,高校制度供给滞后,评价自主空间释放不充分。现阶段多数高校尚未出台实践成果评价专项细则,普遍沿用传统学位论文评审框架,导致评价工具与评价对象适配性不足。加之国家、高校、学科间的评价权配置尚不明晰,基层学科组织的评价自主权缺少权责界定,致使多数高校持观望态度。其三,导师角色定位模糊,质量把关效能偏弱。导师是人才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实践成果质量管控的第一道关口。在全新评价模式下,导师兼具成果共创者、质量审核者、学位推荐人三重身份,身份重叠引发的权责冲突随之而来。部分导师审核流于形式,未对成果的原创性、实用性、学位适配性开展实质性核查,为评价质量埋下了前置性风险。
实践成果与学位论文等效评价,既是新时代研究生教育评价改革的前进方向,也是一道亟待破解的治理难题,关键在于将评价判断权赋予学术共同体——以程序规制立公信,以制度校准释活力,以权责对称筑防线。
以程序规范保障评审公正,筑牢学位评价的公信力底线。答辩委员会是实践成果评价的最终决策主体,程序正义是公信力的根本保障。一方面,应优化评审专家结构,明确行业一线实务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工程、临床医学等强应用型学科可进一步提高配比。严格落实利益回避与答辩前公示制度,保障评审工作独立公正,对答辩记录、评审意见、投票结果等材料统一归档,实现全程可追溯。另一方面,强化外部核验机制,全面推广第三方检测报告、用人单位应用证明等佐证材料,以多方联合验证筑牢质量防线,确保成果真实性与有效性。
以制度变革释放改革活力,落实成果分类评价要求。高校应扎实推进相关学位授予制度的“废改立”,全面清理学位授予中“唯论文”的隐性门槛,同时警惕以获奖等级、项目级别、经济效益等新的行政化指标替代论文指标,避免改革变成“新瓶装旧酒”。在评价权配置上,学校层面负责明确程序规范、质量底线与监督机制,学院与学科层面负责制定适配本专业领域的实践成果评价细则,形成权责清晰、分层落实的制度格局。
以权责对称强化导师责任,把好入口质量关。明确导师的实质性推荐责任,要求导师就实践成果出具专门推荐意见,清晰阐述成果的创新贡献、来源与真实性、学位水平适配性,并将之纳入学位申请的必备审核材料。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后续若查实成果存在学术不端等问题,而导师未履行把关职责,应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同时,配套正向激励机制,对长期指导实践成果、培养质量优良的导师,在招生指标、项目评审、评优评先中给予政策倾斜,引导导师找准角色定位,担起第一责任人职责。
(作者:张茂聪,系山东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