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4日 Sat

公告(10-11版中缝)

《光明日报》(2026年07月04日 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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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版:公告(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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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7月04日 Sat
2026年07月04日

公告(10-11版中缝)

公告专栏

茫崖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关于文化执法押金认领的公示

  2025年12月23日,茫崖市财政局将原茫崖行政委员会社会发展局经办的文化执法押金共计29900元划转至我局账户。经核实,该笔押金涉及多家文化经营单位,因时间跨度较大,部分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失效、无法提供缴款有效证明,且未查询到相关原始凭证,导致无法按正常程序退还,为保障缴款主体合法权益,现予以公示催告,请下述相关文化经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公示期内办理押金认领手续,具体明细如下:

  1.367音乐广场,3000元;2.西部水木年华,5000元;3.利通日杂,500元;4.小白杨KTV,1000元;5.天峰网络俱乐部,3000元;6.燕燕花儿茶园,1000元;7.红星动漫城,3000元;8.德运网络会所,3000元;9.未登记文化经营单位,10400元。

  公示期: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

  请该笔押金的合法缴款主体,在公示期内持有效身份证明、经营主体相关证照、缴款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前往茫崖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办理押金认领及退还手续。

  逾期未前来办理认领手续的,视为无人认领,我局将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将该笔资金上缴国库。

  联系地址:茫崖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指定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0977-8252455。

  联系人:相吉奎。

茫崖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6年7月4日

仲裁公告

  福州晋安区金誉面包加工场环南经营部: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谢巧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6年06月20日作出的榕晋劳人仲案[2026]268-1号《裁决书》、榕晋劳人仲案[2026]268-2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福州市晋安区双福路29号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朝献: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邢台市恒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6邢仲字第160号)。申请人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5000元;2.本案仲裁费、公告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和仲裁庭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仲裁风险责任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等。答辩期满后3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开庭通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0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地址:邢台市信都区冶金路与永祥路交叉口西北角综合楼7层,邮政编码:054001,电话:0319-3288733)

  邢台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徐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康士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3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汤翰昇:本院受理原告刘兆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0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2026)浙0602民催3号 申请人余姚市勇创塑化有限公司因遗失申请人余姚市勇创塑化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源速能源有限公司、出票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出票金额10万元,汇票号码3130005146402243、出票日期2025年10月31日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自登报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潜民破字第00001号 因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安徽精灵转向器有限公司、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升科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履行偿债义务,根据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终止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安徽精灵转向器有限公司、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升科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安徽精灵转向器有限公司、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升科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继续担任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安徽精灵转向器有限公司、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升科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安徽精灵转向器有限公司、 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升科精密铸 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潜山市潜阳路 77 号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沈皖;联系电话:1895566851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安徽精灵转向器有限公司、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升科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应尽快向管理人移交企业资产、企业印章和账册等资料,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安徽精灵转向器有限公司、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升科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安徽精灵转向器有限公司、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升科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安徽精灵转向器有限公司、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升科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债权转让联合通知书

  致借款人、各担保人:

  本通知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丽华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通知。

  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丽华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本通知所列下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李丽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丽华特通知借款人及各担保人:

  请本通知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自本通知送到/送达之日起即向李丽华履行下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向李丽华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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