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3-16版中缝)
公告专栏
公告
潘立萍,原为我单位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脱岗,至今未归。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拟解除与潘立萍的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注销其事业编制手续。
因多方联系未果,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请潘立萍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学校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学校将依法办理人事关系解除及编制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山东省烟台第五中学
2026年6月24日
债权转让通知
致: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终13652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对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一并转让给内蒙古众士辰商贸有限公司,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内蒙古众士辰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全部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辛集市亿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4日
债权转让通知
致: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终13652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对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一并转让给内蒙古众士辰商贸有限公司,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内蒙古众士辰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全部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辛集市亿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4日
债权转让通知
致: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终13652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对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一并转让给内蒙古众士辰商贸有限公司,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内蒙古众士辰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全部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辛集市亿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4日
仲裁公告
深圳市弘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申请人邓楚丽诉深圳市弘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楚市劳人仲案字[2026]第122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案件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未果(通过邮政仲裁专递投递你单位查无此单位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楚市劳人仲案字[2026]第122号》案件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应诉、开庭、举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本委于2026年8月5日下午14时50分在楚雄市自强路4号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丛金光:本委受理的(2026)威仲字第500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你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26)威仲字第5002号裁决书。本裁决已于 2026 年6月17日生效,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领取上述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公告
林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对你单位用工明元兰(41072519******2467)于2023年12月2日13时07分许在郑州市中原区濮河路与冉屯西路交叉口项目工地泥罐车顶抬电线时因车辆滑动坠落受伤一事已于2026年6月5日作出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因邮寄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豫(郑)工伤认字〔2026〕0430092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告送达书
万丽英:本会于2025年1月7日受理的申请人浔阳区闽兴建材营销中心与被申请人万丽英(2024)九仲字第870号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长期不在原址居住,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当事人注意事项、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九江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朱美丽:本院受理原告鲍广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4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花剑:原告南京宝之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4民初43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张贵良:本院受理原告李云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3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王永强:原告吴凤侠、周义圣诉被告邵华邦、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4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房涛: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1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安徽爱特深可可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令金诉你单位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0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安徽爱特深可可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令金诉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0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胡本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威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4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城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曾小超:原告吴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2026)豫1727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被告曾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健劳务报酬13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余姣平:本院受理原告祁琼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祁琼章与被告余姣平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祁守先:本院受理原告丁桂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丁桂松与被告祁守先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刘应雄:本院受理原告付芳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付芳珍与被告刘应雄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李书桥:本院受理原告汪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书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汪定支付借款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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