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实践要求
【牢记初心使命 奋进复兴征程】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中国共产党着眼于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而开展的一项具有全局性、开创性的工作,是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理念在管党治党领域的生动实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应深刻把握管党治党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十五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一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对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要求。
应对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出更高要求。“十五五”时期,国际形势演变深刻影响国内发展,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放眼全球,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大国博弈更加复杂激烈。环顾国内,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信息化智能化既是社会发展的关键动力,也带来一些潜在隐患,人口结构变化对经济发展和党的建设也提出了新课题。越是任务艰巨,越是风高浪急,越要发挥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定海神针作用,凝聚起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磅礴力量。为此,应深刻把握兴党强党和强国复兴的内在联系,在管党治党上更加注重整体推进、协同发力,通过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不断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让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出更高要求。高质量发展是“十五五”乃至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全局。应当清醒认识到,腐败问题扭曲资源配置、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公平正义、积累风险隐患,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的拦路虎、绊脚石。这迫切要求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深挖隐藏在背后的为政不勤、为政不公、为政不廉等问题,坚决铲除权力寻租空间,让资源回归市场、规则回归公平,以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发展环境,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强劲正能量。
实现既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提出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要把宏伟蓝图转化为现实成效,迫切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观念、履职能力、精神动力、作风形象等方面实现新提升,也对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纪律不仅为正确行使权力设置了禁区,也为干净干事提供了准绳。实践反复证明,遵规守纪和干事创业从来不是“单选题”,只有在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勤勉履职、锐意进取,才能拥有干事创业的充分自由和广阔空间。这就要求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中奋发有为、干事创业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和浓厚氛围。
二
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一个内涵丰富、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动态系统,坚持内容全涵盖、对象全覆盖、责任全链条、制度全贯通,不断提高管党治党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新征程上,应坚持以习近平党建思想为引领,将管党治党中规范引导、激励保障、惩罚威慑等有效路径上升为制度规范,更加突出体制机制的健全和法规制度的科学有效,进一步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
提升制度制定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制度制定过程中,坚持务实管用、简单易行的原则,把党中央要求和实践需要、基层期盼有机结合起来。针对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填补新领域、新业态、新群体监管空白,解决制度缺失的问题。比如,针对个别领导干部“政绩冲动”“大干快上”等现象,健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变动交接制度,严防因岗位频繁调整诱发短期行为、投机思想。针对存在可操作性不强、有漏洞可钻等问题的制度,及时加以调整完善。比如,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涉及“权、钱、人”的关键部门和重点领域,以制度明确不同层级、部门、岗位之间的权力边界,减少自由裁量权,实现权责法定、程序公开,从源头阻断权力设租寻租通道。
提升制度之间的匹配性和协调性。结合新时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既要织密织牢,也要力避烦琐细碎,同时还要实现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推进实体性法规制度和程序性法规制度、综合性规定和专门性规定、下位法规制度和上位法规制度相互协调、相辅相成。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将“衔接协调”“纪严于法”的要求贯穿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规划、前置审核、执规执法等各个环节。将防治腐败措施与改革举措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把权力的配置、运行、监督贯通起来,紧盯重大政策制定、重大工程审批、大额资金安排、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事项,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
提升制度执行力。执行力是制度的生命。既要建立完善制度体系,也要提高制度执行力,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制度执行中存在的消极畏难、贪图虚功、本位主义、推诿扯皮等问题。发挥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在制度执行中的作用,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监督、述责述廉、监督谈话等制度,督促各级“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确保制度落地生根、见行见效。
(作者:罗星,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