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6日 Tue

公告(13-16版中缝)

《光明日报》(2026年06月16日 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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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版:公告(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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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6月16日 Tue
2026年06月16日

公告(13-16版中缝)

公告专栏

关于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公告

  (2026)白乃庙破管字第5-1号

  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债权人、债务人、财产持有人、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2025)内0929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6年6月4日作出(2026)内0929破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管理人现将有关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应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交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证照、账簿、财产、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7月2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邮寄申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大厦6楼,收件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联系电话:15847371572;现场申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和平路哈撒儿文化广场西南90米,联系人:李小娜律师,电话15847371572,刘永杰律师,电话15134868960(现场申报须提前联系并预约现场申报时间)。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8月13日15时00分以网络会议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法院公告

  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蚌埠金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158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张加维: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3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朱汉委:原告陈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0日作出(2026)皖0304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王常见:本院受理原告刘道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14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铜山区时光果蔬种植家庭农场、单云龙: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铜山区时光果蔬种植家庭农场、单云龙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铜山区时光果蔬种植家庭农场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刘洋偿还经济损失费50000元,解除原告刘洋与被告铜山区时光果蔬种植家庭农场于2025年5月6日签订的(鲜食玉米收购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627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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