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3日 Sat

规划引领与协同共进: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的中国智慧

《光明日报》(2026年06月13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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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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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6月13日 Sat
2026年06月13日

规划引领与协同共进: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的中国智慧

  自2009年起,中国已经连续制定并实施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成为全球持续发布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要大国。作为国家人权事业的顶层设计,人权行动计划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为根基,坚持把中国国情同人权普遍性原理相结合,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稳步发展,走出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立足顶层设计,坚持规划型人权保障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人权保障是分阶段、分领域推进的,实现各阶段人权目标、增促各领域人权发展同样需要顶层设计。中国四期人权行动计划坚持以规划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与国家发展战略相契合,使人权从抽象理念转化为可执行、可监测、可评估的具体实践。

  从内容看,每一期人权行动计划都紧扣同期国家发展主线,实现人权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第一期立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同时,积极解决基本医疗、教育保障等突出民生问题;第二期对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重点规划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长期未能解决的特别困难事项;第三期融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人权保障纳入法治建设、乡村振兴、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第四期立足新发展阶段,聚焦共同富裕、数字人权、环境权利等新议题,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种规划型人权保障路径打破西方将人权与政府塑造成对抗关系的行动逻辑,强化国家和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能动作用,为人权保障提供更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实现条件。

  从方法看,每一期人权行动计划都坚持统筹协调,注重人权保障的法治化、制度化。四期人权行动计划均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名义发布,兼具国家政策权威性和法律实施指导性。在制度衔接、体系完善上,严格遵循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与民法典、刑法、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互配套;在组织实施上,建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统筹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与社会团体的人权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清单,确保各项举措层层落实、件件落地;在监督评估上,依托联席会议机制审核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提交的执行情况报告,并自第三期起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不断提升研判成效,为制定新一期人权行动计划提供更科学可靠的依据。

以问题为导向,坚持人权保障质效稳步提升

  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四期人权行动计划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细心谋划,稳步推进各项人权保障工作发展进步。

  从权利类型看,区别于西方片面强调公民及政治权利的单一导向,中国四期人权行动计划坚持人权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原则,不断拓展权利清单覆盖范围,推动各项权利协调发展。作为国家政治意愿表达和行动安排的真实体现,四期人权行动计划始终将公民及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置于重要地位,同时及时回应环境权利、数字化背景下的新型权利、工商业与人权等时代议题。第三期关注到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第四期新增个人信息权益、数字素养提升、数字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内容,着力弥合数字鸿沟,保障公民在数字空间的合法权益。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第四期首次将环境权利独立成章,对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环境决策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问题作出系统规范,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从保障质效看,四期人权行动计划的演进,反映了中国人权保障从低水平、生存兜底到高质量、品质提升的过程。以社会保障为例,从初期扩大覆盖面,到第四期构建起覆盖全民、统筹城乡、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以教育为例,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到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职业教育提质培优、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充分保障公民平等享有优质教育资源。这一过程中,全体公民的各项权益得到普惠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得到平等保护和特殊扶助,形成“全覆盖、无死角”的权利保障网络。四期人权行动计划围绕老百姓的急难愁盼,针对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等民生领域,全面延伸权益内容范围,促进权益保障落地见效、可感可及。这种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推进,真正践行了“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发挥协同合力,坚持人权保障多元共治

  人权保障是一项持续的系统工程,是中国式现代化在人权领域的真实写照。四期人权行动计划逐步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民共建的多元协同共治格局。

  第一期确立多部门分工落实框架,特别是明确各级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利保障义务,夯实政府统筹履职基础;第二期列明人大立法监督、司法权利救济、行业主管分项落实等内容,并要求媒体、群团组织、科研院所等承担相应义务;第三期在环境、健康、公共文化等章节明文规定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体系,并在制度层面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服务、人权项目,首次确立第三方评估;第四期明确将“合力推进”作为基本原则,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在国家机关层面,通过完善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强化司法保障等规划,压实主体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地方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薪酬福利、环境保护等方面保障劳动者权利;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发挥桥梁作用,维护特定群体权益;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公益服务、人权教育。

  法治是多元共治的制度保障。四期人权行动计划始终坚持依法推进原则,将人权保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在立法层面,制定修订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把人权保障理念与实践成果固化为法律规范;在执法层面,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落实公正文明执法;在司法层面,推进司法公开,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公益诉讼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守法层面,持续开展人权教育与法治宣传,将人权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职人员培训体系,增强全社会的人权意识与法治观念,营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文化环境。

秉持开放包容,坚持以团结促全球人权治理迈新阶

  作为全球人权治理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中国在四期人权行动计划中均将“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列为重要内容。中国立足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夯实全球人权治理根基,锚定以团结促合作,摒弃人权对抗与单边思维,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务实可行的中国经验,推动全球人权事业走向包容共赢。

  一方面,以包容开放凝聚共识。中国做积极主动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率,四期人权行动计划都严格规划了履行条约义务的硬指标,定期提交履约报告,接受国际社会审议和监督。人权行动计划逐步规划,推动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高专办等机构工作,推动将发展权、减贫、气候变化、数字人权等议题纳入全球人权议程,主动参与国别人权审查和条约机构改革,维护多边主义,反对人权政治化、双重标准与单边制裁。同时持续构建、拓展平等对话、技术援助、发展赋能等合作框架,搭建跨地域人权对话平台,同世界多国开展建设性人权交流,凝聚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人权共识。

  另一方面,以团结合作促进发展。团结是合作的前提,合作是发展的抓手,四期人权行动计划聚焦发展短板,摒弃零和博弈式人权逻辑,推动全球人权治理不断优化。依托全球发展和南南合作基金、全球发展倡议,面向发展中国家开展人权能力建设、减贫帮扶和公共卫生援助;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提交消除发展失衡、无障碍人权保障等多项决议并顺利通过,提升全球南方国家在全球人权治理中的话语权。

  (作者:赵树坤,系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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