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根基在人民”的理论内涵
【析理论道】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的根基在人民。”这一重要论断,是我们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政治立场在法治建设领域的生动体现。准确理解“法治的根基在人民”的理论内涵,必须深刻把握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主体地位,领会人民始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系、价值所向、力量所在。
社会主义法治深植于社会实践
法现象源自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实践。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存在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物质生产关系等;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包括政治法律思想等。在物质生产实践中,人们之间建立各种各样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认为,“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以物质生产关系为前提和基础,并受物质生产方式制约。人们在物质生产实践中建立各种法律关系,目的就是规范化地调节彼此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运行秩序。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由此可见,法律并非玄奥的抽象规范,而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实践过程中生成的制度成果。脱离实践的法与法律关系,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主体。马克思主义将实践划分为物质生产实践、社会政治实践和科学文化实践三种基本形式。其中,物质生产实践是基础性的实践活动,对其他实践活动具有主导和决定作用。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和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生产实践的主体,还是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建设在内的社会政治实践的主体。百余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展的民主法治实践中,人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得到彰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农民通过“豆选”等方式直接参与基层政权选举;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浙江诸暨的群众创造了“枫桥经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广西河池合寨村村民大胆探索农村基层治理问题,民主选举产生了新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进入新时代,上海长宁区虹桥街道等地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汇聚民智过程中成为联结立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彩虹桥”,让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落地生根、焕发蓬勃生机。长期以来,广大民众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主人翁作用,积极践行法治理念,行使法律权利,维护公共利益,生动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践中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服务于人民
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法律是人的存在”。社会主义法治是民主法治,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属性。“法律为人而存在”,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服务于人民的理念和追求。
充分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追求从来不是抽象地维护“秩序”,而是致力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们的权利从来不是“天赋”的、“先验”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马克思在探讨权利问题时曾深刻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此,与资本主义法治那种抽象的、形式性的权益保障不同,社会主义法治所致力保障的人民权益,从来都是人民现实的、实质性的合法权益。基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始终坚持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聚焦解决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背离了公平正义的理念和原则,法治将不成其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倡导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等,鲜明体现了中国人民历来怀有的公平正义向往。公平正义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不渝的价值追求。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带领人民扫除一切社会不公,并在前进道路上通过不断深化改革破除利益固化藩篱等,目的都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进入新时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期待日益增长。不断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中坚守公平正义原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新征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依靠人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的有效实施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离不开人民主体性作用的充分发挥。
法治权威依靠人民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并非来源于条文本身的威严,而是根植于人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服、自觉的遵守与坚定的捍卫。只有全体人民自觉维护法治权威,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完备的民主制度相辅相成。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的意志被转化为国家法律,并在法治实践中得到有力贯彻。这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认同与信赖,为社会主义法治权威的生成奠定了坚实根基。同时,人民还是法治权威最坚定的捍卫者。作为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人民群众通过依法检举、控告、申诉等多种监督方式,切实践行法治理念,有力维护法治权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维护法治权威的主体作用,既要依法保障和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推动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法治成效由人民评判。社会主义法治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法治。法治实施效果好不好,人民最有发言权。离开人民的评判,法治成效的判断标准就会沦为脱离社会现实生活的抽象指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作为法治实施的参与者、亲历者和体验者,人民群众最清楚法律规章是否真正落地、公平正义是否切实实现、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唯有人民认可、拥护、赞成的法治,才是真正有成效、有生命力的法治;唯有充分发挥人民的“阅卷人”作用,社会主义法治才能在不断优化完善中永葆生机活力。这就要求我们在法治实践中始终坚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和人民期待,以解决问题的实际成效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评判标准,推动法治实践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深化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深刻彰显着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和价值追求。新征程上,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迈向更高水平,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筑牢法治基石,为法治中国行稳致远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邓扬麒,系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