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4-15版中缝)
公告专栏
■遗失声明:四川法锐(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余光彬,不慎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5001202510890383,发证日期:2025年3月6日,特此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遗失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熊红明在江北红星美凯龙经营的品牌OPPLE的定金收据1张,交款日期:2015.6.6,收据号码:SK-1506067364,金额:0.1万元,声明作废。
■作废声明:北京佳域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18207298N)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奥业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8G2G9Q)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宏远至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RMQHXE)作废财务专用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捷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400MAD7CG743E)作废财务专用章一枚,声明作废。
■作废声明:安家乐活(北京)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CT8EEM64)作废财务专用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百田金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C32BKW1A)作废公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禧宁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8MACP29UX80)作废财务专用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梧之芃文化展览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DA0RMP84)作废法定名称章一枚,特此声明。
■注销公告:宜昌市夷陵区廖家林村民用水者协会(统一代码51420506MJH580738N)经理事会决议注销,请债权债务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联系处理相关事宜。联系人:王芹,电话:15926992938。
■注销公告:上蔡县铁鑫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成员大会决议,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请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灵川县寨底启智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323MJN346387T,经主管部门同意,决定依法注销,现进行资产注销,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清算组负责人刘琴联系。联系电话:15949382896,地址:灵川县寨底启智幼儿园,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桂林市叠彩区祥和园老年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303355886971M)经理事会决议注销,请债权债务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联系处理相关事宜。联系人:张雪萍,电话:18177368916。
■注销公告:湘潭县蓝鸽职业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321MJJ526030N)经理事会2026年4月18日研究决议解散,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后45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或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定代表人:左雅琴,联系电话:13707322675,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绍兴绚虹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GRCQM0P,经股东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组长龚小波,成员王丽芳。请绍兴绚虹电子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联系人:龚小波,联系电话:18158077756,联系地址:绍兴上虞区百官街道颖泰大厦。
■克什克腾旗穗芽关爱中心清理债权债务拟注销公告:克什克腾旗穗芽关爱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50425MJ2404622D),决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与我中心有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进行申报确认。清算组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哈达社区,联系人:于永新,联系电话:15750400444,特此公告。克什克腾旗穗芽关爱中心,2026年6月9日。
■债权转让暨联合催收通知书:道易人文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济南菩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注销,本人王亚敏作为该公司100% 持股的股东,依法承继(2018)鲁0102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项下全部债权及从权利。根据本人与山东齐家和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本人将该判决项下对你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含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及判决项下全部附属权利),一并转让给山东齐家和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山东齐家和投资有限公司成为你方新的债权人,现与我方双方联合向你方催收,请你方向山东齐家和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通知人:王亚敏、山东齐家和投资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书:债务人:王立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债权转让人伊宁市王凤英商行与债权受让人李福盛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债权转让人对你方(王立强)基于伊宁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新4002民初16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李福盛,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方(王立强)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全部义务。通知人:李福盛、伊宁市王凤英商行。
■债权债务清算公告:长春市社团发展促进会拟办理注销登记,请相关债权人45日内持证明材料到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处理有关事务。逾期不办理的,按相关法规处理。联系人:刘骢,联系电话:18643078626,联系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155号,特此公告。长春市社团发展促进会,2026年6月9日。
仲裁公告
王仁莲:我会受理的(2025)威仲字第0471号申请人威海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毕可慧担任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定于2026年8月13日14时在本委仲裁二庭进行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组庭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黄梅县广浔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黄梅县广浔商贸有限公司:张文锦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梅劳人仲案字〔2025〕26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梅劳人仲案字〔2025〕260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徐俊龙:本会受理许昌安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望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本案定于2026年7月30日9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不按时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许昌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院内四层。
许昌仲裁委员会
李维群:本会受理许昌安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望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本案定于2026年7月30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不按时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许昌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院内四层。
许昌仲裁委员会
胡丽杰:本会受理许昌安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望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本案定于2026年7月30日11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不按时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许昌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院内四层。
许昌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云梦县瑞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你单位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15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程龙飞:本院受理原告王克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1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城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刘金龙:上诉人蚌埠市嘉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2026)皖0304民初68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二审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宝鸡壹禄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清会与被告宝鸡壹禄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陕0303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十里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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