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27日 Wed

《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发布

《光明日报》(2026年05月27日 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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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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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5月27日 Wed
2026年05月27日

《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发布

  本报北京5月26日电 记者张胜从生态环境部获悉,为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科学指导、规范和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467—2026),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技术导则规定了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标准实施的生态环境效益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方法,以及流域标准文本结构和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针对特定流域开展的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

  据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适用的情形共五类:流域内特定物种或特殊生态保护区域具有更高保护需求时,可制订收严限值型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严于国家的标准限值。对总锑、总铊等重金属、有毒有机或无机污染物等流域特征污染物,国家仅规定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人体健康的标准限值的,可制订补充完善型标准,规定适用于非饮用水水源地水体的保护水生生物的标准限值。对国家未作规定,但流域内检出率较高且需要进行管控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含新污染物),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可制订补充完善型标准,规定相应标准限值。针对具有重要水生态环境功能或水生态问题较为突出的流域,可制订补充完善型标准,规定水生生物完整性等评价项目和评价方法。流域同时存在限值收严和补充完善需求的,可制订复合型标准,在收严国家已规定项目控制要求的同时,补充规定新的控制项目与要求。

  负责人表示,技术导则的出台,将引导各地以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为出发点,针对不同流域的水生态环境问题与特定需要,制订契合流域水生态环境特征、环境保护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特色控制项目和管控目标,实现与国家标准的有效衔接与互补,完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提供基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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