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出台规定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迈出重要一步
当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众多,劳动权益面临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合法权益。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暂行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据介绍,暂行规定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着力解决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统筹考虑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责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据介绍,劳动报酬方面,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方面,暂行规定明确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工伤保障方面,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
社保衔接方面,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需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同时,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也会进一步优化经办公共服务,畅通信息查询渠道,为延长缴费人员提供清晰指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服务。
此外,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超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超龄劳动者的投诉,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暂行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办案指导,指导各级调解仲裁机构统一受理范围、规范法律适用、提升服务标准,依法为超龄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维权服务。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文静认为,暂行规定从岗位适配、协议签订到权益保障、争议调处,全流程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的具体规则和要求,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依据,为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提供了合规准则,是我国劳动保障法治积极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须重点从以下方面健全相关制度:一是开展岗位分析,确保岗位适配;二是依法签订书面协议,规范协议管理;三是强化权益保障措施,落实权益保障要求;四是准确理解社保衔接政策,积极引导超龄劳动者续保以享受社保待遇。”在李文静看来,暂行规定是劳动保障法治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直接体现。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严格遵守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将“银发用工”管理规范化,不仅能避免法律风险,更能彰显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在“人才红利”向“人力资本红利”转变的时代赢得先机。
(本报记者 邱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