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新法颁行
圆明园流失文物回归离我们有多远



【守望家园】
法国总统马克龙5月9日颁布简化非法所获文物归还程序的法律。消息传来,引起国内舆论关注:这是否意味着流散在法国的中国文物将迎来“回归潮”?追索流失文物之路是否会从此变得平坦?为此,本版特约请专家,解读该法律适用范围、执行标准,帮助读者更全面、理性地认识文物追索的艰巨性与长期性。
法国总统马克龙5月9日颁布简化非法所获文物归还程序的法律(以下简称“文物返还法”)。这对于中国流失文物回归,无疑是个好消息。
1861年,法国文豪雨果发表了著名的《致巴特勒上尉的信》,痛斥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掠夺其中文物的野蛮行径,表示希望有一天,法兰西能将这些不义之财归还中国。一百六十余年来,流失海外的圆明园文物一直牵动中国人民的心,政府与民间多年来通过各种方法推动其回归。2008—2009年,以北京律师刘洋为首的中国律师团,通过法国社团“欧洲保护中华艺术协会”在巴黎诉讼,追索在法国拍卖的圆明园鼠首和兔首铜像。2022年,另一个非政府组织“国际返还协会”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起诉,请求其裁定撤销枫丹白露宫将圆明园劫掠文物纳入馆藏清单的行为,并依据法国《遗产法典》对这些文物解除列级。然而,两个案件都因为原告并非有权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的主体,而被驳回。
除原告资格外,圆明园被掠文物回归还遇到两个更大的法律障碍:一是圆明园遭劫发生在160多年前,那时无论是中国还是国际社会,都未建立起明确的文化财产保护法律规则。二是根据《遗产法典》规定,所有进入法国公共博物馆馆藏清单的圆明园文物,都受到不可转让规则的制约。因此,除非制定特别立法,将文物解除列级、退出馆藏,否则博物馆甚至法国政府都无法随意转让其所有权。
文物回归的新机遇
“文物返还法”突破了上述两个制约因素,使得现收藏于法国各公共博物馆的圆明园被劫掠文物回归,成为可能。
2017年11月,法国总统马克龙在瓦加杜古大学发表演讲,明确表示将向非洲返还文物作为优先事项之一。有鉴于此,法国自2020年以来通过特别立法,将殖民时期非法掠夺的贝宁、塞内加尔、科特迪瓦的部分文物退出公共博物馆收藏,实现了返还。同时,法国开始研究制定框架性法律,建立公共收藏品归还机制,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可移动文物退出公共收藏,从而为此类文物的返还工作建立明确和长期的规则。法国先后制定了三项文物返还框架性立法:2023年《关于1933—1945年反犹迫害背景下被掠文物的返还法律》和《关于公共收藏中人体遗骸的返还法律》,以及刚刚生效的“文物返还法”。最新立法中,为返还而退出博物馆馆藏的文物范围扩展至1815年11月20日至1972年4月23日期间,以盗窃、抢劫等手段获取,或通过胁迫、暴力手段获得转让或赠予,或者经无权处分人同意而占有的非法取得文物。
尽管该法制定的直接动因在于推动殖民时期从非洲掠夺或非法转移的文物的返还,但其准许归还文物的标准,时间范围完整覆盖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以及清末民初许多西方人盗掘或欺骗性收购中国文物的关键时期。该法对“非法占有”方式的界定也十分宽泛,广泛涵盖战争劫掠、非法盗掘、欺骗性交易等多种原因。这些规定,客观上为我国追索流失文物提供了有利条件。该法在议会讨论阶段,就有法国议员提及雨果的梦想,称终有一天,法兰西会洗清罪孽,将从圆明园掠夺的文物归还中国。
该法也是法国进一步落实《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要求、贯彻公约精神的举措。该法颁行后,对1972年4月23日(即公约在国际层面正式生效之日)以后,违反公约收购或接收的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相关文物收藏机构都可以通过撤销其收购或接收行为的方式,将其退出公共收藏,从而实现文物返还。
文物回归面临的挑战
尽管圆明园被掠文物确实涵盖在法国立法返还的范围之内,但我们仍要清醒地认识到,其回归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该法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法国将无条件归还非法占有文物。文物原属国须正式对法国提出返还请求,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该法规定,非法占有文物予以归还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已有证据证明,或有确凿、准确且相互印证的重要迹象表明”,该文物系1815年11月20日至1972年4月23日期间非法占有。无论财产原所有人是谁,归还文化财产的所有权都转让给请求国。原属国提交返还请求后,法国政府还将与请求国共同组建一个科学委员会,对文物是否符合返还条件进行逐一研究和甄别。
据此,向法国追索现藏于法国公共博物馆的圆明园被劫掠文物,需要我国以扎实的证据,尽可能还原文物从圆明园非法流出至进入法国公共收藏的全过程,以外交方式正式向法国提出返还申请。圆明园文物流失年代久远、流转经过复杂,梳理其当下分布和保存机构,调查其流转情况并搜集相关证据等工作,可能需要有关部门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并为之作出持续努力。
其次,法方在做出是否将文物退出公共收藏的决定时,仍有较大的裁量空间。根据该法规定,返还请求经两国组建的科学委员会审议后,还须提交法国文物返还国家委员会和最高行政法院审议,方能由政府发布行政法令,决定文物退出馆藏。该法规定,文物退出公共收藏的唯一原因,在于通过返还“使原属国人民重新获得其遗产中的基本要素”。已进行分配或为科学研究目的而交换的考古发掘成果,以及对军事活动作出实质贡献的武装部队扣押的军事财产,都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这些例外条款在法案讨论阶段充满争议,因而刻意采用了模糊表述。因此,法方在审议请求返还的文物时,可能主张其属于排除适用的考古文物和军事财产,或主张其不构成中国文化遗产的基本要素而拒绝返还。
最后,法国博物馆等公共收藏机构可能存在内部阻力。该法规定,拟返还的文物属于国家以外的公法人的,将其退出馆藏的决定应当经该法人同意。如果文物捐赠或遗赠协议中,存在与该法相悖的条款,返还意向也应当通知赠予人/遗赠人或其受让人,并征得其同意。
此外,该法明确规定适用于公布之日起正在审查的返还请求。立法资料显示,当前有15个国家提出的文物返还请求仍处在审议阶段,加之推进非洲文物返还原本就是立法的动因,我国即使正式提出请求,也非优先返还对象。在返还非洲文物导致法国公立博物馆藏品减少的情况下,博物馆也可能以相关权利人不同意等理由拒绝返还。
未来文物返还工作着力点
尽管圆明园流失文物的回归,并非短期内能够实现的目标,面对法国推进流失文物归还的积极态度和可能带动向好的国际环境,我们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第一,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牵头,系统开展流失海外文物,特别是法国公共收藏机构中的中国文物的全面调查、分类与数字化登记工作,全面掌握我国流失文物分布与保存状况,为后续追索工作确定优先级清单、制定针对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与国际刑警组织、国际海关组织、国际博物馆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国内外有关研究机构合作,或组建专门的海外流失文物调查和研究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流失文物流转情况研究,搜集各国军队及随行人员开展文物劫掠、劫掠后文物流转的交易链条及其相关证据记录。将研究成果形成规范化证据卷宗,以满足法国法律对证明标准的要求。
第三,研究制定我国流失文物追索专项法规,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一条的框架下,就追索工作的分工协调与信息共享、返还谈判程序、经费保障、证据标准、返还文物接收与保管等事项进行规定。
第四,通过选派相关工作者赴境外培训交流、聘请熟悉文物所在国相关法律程序的律师、学者,以及跨学科人才培养等方式,储备文物鉴定、艺术史研究、国际法及外交谈判相关专业人才。
法国新法为圆明园流失文物的回归打开了一扇法律之门,雨果的梦想正一步步照进现实。然而,流失文物的回家,仍须跨越证据搜集、外交协商、专业评估等多重关卡,须依托国家实力、法治能力与国际协作等多重努力。我们应当扎实做好文物普查、流转溯源和人才储备工作,久久为功,让漂泊海外的国宝早日踏上归途。
(作者:胡姗辰,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与涉外法学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