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4-15版中缝)
公告专栏
■公告:本企业北京创天新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吊销已满三年,拟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现登报申明,并郑重承诺:本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本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已丢失,申明作废。本企业投资人徐晓勇、石玉平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本企业投资人徐晓勇、石玉平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联系人:徐晓勇,电话:18611171570。
■公告:本企业北京全日通宝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吊销已满三年,拟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现登报申明,并郑重承诺:本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本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已丢失,申明作废。本企业投资人汪静、姜佩琳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本企业投资人汪静、姜佩琳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联系人:汪静,电话:18610596276。
■吸收合并公告:瑞机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NHRX3
49),瑞机国际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93510Q)。根据瑞机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及瑞机国际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瑞机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瑞机国际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瑞机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存续,瑞机国际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注销,吸收合并前瑞机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瑞机国际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美元,吸收合并后瑞机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瑞机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承继。请各方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的请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没有提出要求。
拍卖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4月29日10时起至2026年4月30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www.taobao.com,户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郑州市惠济区电厂路90号23号楼14层1414号房屋一套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债权申报公告
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7日裁定受理徐州市瑞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21日指定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市瑞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截至目前,管理人已收到部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现管理人就债权申报事宜再次通知,若对徐州市瑞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主体,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并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管理人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35-6号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15950674843。
徐州市瑞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26日
东方前海惠彬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马鞍山市锦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东方前海惠彬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马鞍山市锦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资产转让协议安排,东方前海惠彬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及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东方前海惠彬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缴纳的保全费、诉讼费等转让给马鞍山市锦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锦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债务继承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马鞍山市锦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务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担保责任,以及东方前海惠彬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涉诉债权所主张的权利。
联系人:郑女士0571-85308656 杨女士 15855509911
东方前海惠彬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马鞍山市锦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6日
说明:本金基准日为2025年5月8日,相应的利息、罚息与费用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债务人名称:马鞍山市锦华香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人:安徽马鞍山市锦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沈文斌、彭辉
抵押物:马鞍山市锦华香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华马鞍山国际广场4-119号商业房地产以及售楼款和租金收益
本金余额(元):25,527,742.45
确权文书:(2016)苏0104民初4434号民事调解书
仲裁公告
福州台江区枞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林展诉你(单位)有关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劳动争议案件,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台劳人仲案字[2026]第194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定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10时00分)。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到本委(福州市台江区安南路18号群升商务中心五楼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仲裁科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委将依法审理。
福州市台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3日
屈兴路:本委受理的(2025)威仲字第0300号申请人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由仲裁员唐鹏组成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定于2026年5月8日下午14时在本委对本案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威海花石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26)威仲字第0039号、0040号申请人王晓燕与你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二案,由仲裁员刘秀玲组成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定于2026年5月8日上午9时、10时在本委对本两案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崔大勇:本院受理原告蚌埠俊智门窗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4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张虎:原告王家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孟庆朋:原告吴锐诉被告康怀波、孟庆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4民初5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赵永刚、安徽森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洪军与你们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304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王守勇:原告蚌埠市浩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鲜主义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禹浦物业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4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刘冯珏:本院受理原告刘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4民初39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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