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4-15版中缝)
公告专栏
■遗失声明:天津市蓟县孟庆龙干鲜果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5L66604918Y)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天津市和平区品之源桶装水销售中心(92120101MA05T10W4W)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北京京宝顺绿化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400MA00X6PTX6)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北京越燕红服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400MA0166PJ1P)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北京侯利珍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6MA0161RK9F)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北京卓纬(深圳)律师事务所郭珂瑜律师不慎将律师证遗失,执业证编号:14403202211450678,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北京健丽灵国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2MA00UARQ26)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孙武遗失贵FD58124网约车驾驶员证,证号:522422196911130019,声明作废。
■更正声明:本人赵雅琪,齐鲁工业大学学生,此前于2026年3月12日在济南时报刊登的《赵雅琪遗失学生证,学号202515013011 声明作废》的声明,因证件已寻回,现声明该遗失声明作废,特此更正。
■作废声明:君承人力资源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B3XD2J)作废公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简小颜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DEYU9G9E)作废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路利联合快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18747234D)作废公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纽北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351084930)作废公章一枚,特此声明。
■印章遗失作废声明:西藏海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5MAK8LG826D),于2026年3月10日遗失公章(编码:1301048786845)、财务专用章(编码:1301048786846)、负责人曲成新人名章(编码:1301048786847)各一枚,现声明上述印章即日起作废,本公司已重新备案刻制新章,任何因冒用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本公司无关,特此声明。西藏海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股权变更公告:金享华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8MAC5M0GT2F),现就股权变更事宜公告如下:原股东乾源坤健(北京)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所持本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王文超股权比例36%王伟股权比例34%刘琳股权比例30%。本次股权变更前,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原股东(出让方)承担,与新股东及变更后公司无关;变更后新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及新股东依法承担,特此公告。王文超、王伟、刘琳,2026年3月13日。
■减资公告:北京城市之光智能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DCY6C692)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减少至0.01万元,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中科华北(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A6HQ98)经股东和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减少至45万元,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北京天琅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MD0032296T)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已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请债权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所清算组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名称:梨树县孟家岭镇农村供水管理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20322MJ39386183)经股东会决议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李宝才,电话:13674401518。
■注销公告:沙冲路街道办事处和谐物业促进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201023470821488)因会员流失,现经2026年3月10日理事会决议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团体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权利。联系人:朱仙娥 ,电话:15685100660,地址:玉田小区玉溪路28号。
■注销公告:北镇市星教育儿童康复训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782MJ32393158)经理事会决议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郑明,电话:15566504977。
■注销公告:名称:梨树县正心体育俱乐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20322MJ3939602K)经股东会决议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李德龙,电话:13331556655。
■注销公告:北京国墨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1Y0089W)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王春喜,清算组负责人:王春喜,请债权债务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吊销转注销公告:北京科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PT61XC)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吊销转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李兆林,清算组负责人:李兆林,请债权债务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召回公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四季三食食品店,现召回苹果卤肉饭,生产日期:2025年12月1日—2026年2月28日。请消费者停止食用,联系本店退货退款。
■公告:云南荣芊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3053323K,因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经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昆盘)登字[2026]第4368号文件登记简易注销完毕,现登报声明公章作废。
关于提议召开山东辰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山东辰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
淄博海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贵司持股83.0776%的股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贵司章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正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审议《关于解散山东辰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并成立清算组的议案》。
请董事会、监事依法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责。如贵司董事会、监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根据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将依法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召集。逾期未复,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处理。
特此通知。
淄博海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3日
仲裁公告
董科良:本委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你之间(2025)威仲字第5023号借款合同纠纷案,由边华担任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定于2026年4月21日9时在本委仲裁一庭进行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组庭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杨扬:原告洪吉帅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30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张永立:本院受理原告陈守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10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马许芳:本院受理原告汤广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304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姚登后:本院受理原告耿玉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304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东方视界(江苏)数字传媒产业园有限公司、上海长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安晟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39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林永友: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禹会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4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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