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11版中缝)
公 告 专 栏
声明
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欣正实业发展总公司及各级下属企业暂停新设/收购公司。对拒不配合擅自新设/收购公司的,我司保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特此声明。
欣正实业发展总公司
2026年3月6日
北京市顺义区烟草专卖局送达公告
顺烟罚送公〔2026〕第1号
李春鹏:
2025年11月05日本局在北京市顺义区宏城花园21号楼1层21-03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1000.00元50%的罚款,计5500.00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决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将《北京市顺义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烟处〔2025〕第68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北京市顺义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03月11日
关于【宣威市宣投产业合作发展有限公司
运营项目公开招租公告】标的
基本情况及起拍价变更的说明
致各竞租人/意向竞租人:
感谢您对我公司及本次拍卖活动的关注与支持!
一、受宣威市宣投产业合作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于2026年03月13日15:00时,在宣威市双龙街道幸福城D区(国资公司)二楼会议室对宣威市宣投产业合作发展有限公司运营项目公开招租,现将原公告中一、标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宣威市热水镇蔬菜种植连体大棚建设项目(大棚面积(亩):153;大棚(露天种植)规格:高端无土栽培大棚,顶高9.6米;项目总占地面积(亩)160。)从本次招租标的中剔除,不纳入本次招租范围。
合计:大棚面积(亩):918.3,项目总占地面积(亩):3846.12。变更为:合计:大棚面积(亩):765.3,项目总占地面积(亩):3686.412。
宣威市热水镇乡村振兴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基地项目:项目+地租租金(元/年)1048355.698变更为:项目+地租租金(元/年)837900。
二、标的起拍价:由起拍价:人民币12419679.93元/年(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壹万玖仟陆佰柒拾玖元玖角叁分/年)。变更为:人民币9535224.24元/年(人民币玖佰伍拾叁万伍仟贰佰贰拾肆元贰角肆分/年)。原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
对于此次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敬请各位竞租人相互转告,并严格按照本说明操作。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垂询。
特此说明!
云南知道拍卖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11日
公告
(2025)粤0304强清29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2025)粤0304清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南方国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1月7日作出(2025)粤0304强清29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担任南方公司清算组。现清算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就南方公司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方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3月12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逾期申报产生的债权审查费用及不利的法律后果,由逾期申报债权人自行承担费用。债权申报过程中如有漏报、瞒报、虚假申报债权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南方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
三、清算组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1308室,联系人:龙律师、叶律师,电话:13823362677、13113846239。
特此公告。
深圳南方国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公告
(2026)粤0304强清3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2025)粤0304清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天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2月25日作出(2026)粤0304强清3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担任天诚公司清算组。现清算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就深圳市天诚制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天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4月11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逾期申报产生的债权审查费用及不利的法律后果,由逾期申报债权人自行承担费用。债权申报过程中如有漏报、瞒报、虚假申报债权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天诚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
三、清算组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1308室,联系人:龙律师、谢律师,电话:13823362677、13113846239。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诚制药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申报债权及一债会公告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根据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5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向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 876 号;联系电话:陆琦云 1396735255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4月8日14时30分召开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债权人或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请根据管理人的指导参加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无法通过网络方式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索取表决票,行使债权人权利。
特此公告。
拍卖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4月14日10时起至2026年4月15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www.taobao.com,户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19号11号楼2单元8层138号房屋一套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威海花石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我会受理的(2025)威仲字第0264号、0265号申请人王永庆与你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25)威仲字第 0264号、0265号裁决书。本裁决已于 2026 年 3月4日生效,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领取上述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孙浩:本院受理原告胡国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4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刘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4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刘其衡:本院受理原告周保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刘迎春:本院受理原告刘树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9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城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分公司诉你公司、第三人康伟伟不当得利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304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许克宁:本院受理原告周莽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4民初5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褚晓波: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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