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8岁的高中生还能主张抚养费吗?
【案例苑】
●案情:李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8月生育女儿孙小某,后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母亲李某带着孙小某去外省生活,孙某支付孙小某抚养费。后来孙小某上高中,孙某认为孙小某已成年,便停止支付抚养费。交涉无果后,孙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继续支付抚养费。
孙某认为,当初支付孙小某抚养费时,考虑到孩子较小,虽然生活在农村但是仍然按照城镇户口支付抚养费,且是一次性支付。原告已成年,自己已没有义务再次承担抚养费。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小某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某中学就读高中三年级,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要求被告继续给付抚养费的诉求,应予支持。考虑到被告再婚后还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到原告高中毕业止,被告按月支付原告抚养费。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履行完毕。
●说法:抚养费设立的核心出发点和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父母分居、离婚等情况下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包括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满18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可见,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的成年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当然,若父母主动支付成年子女在高中毕业后的抚养费,这是一种亲情的表现,但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律上的义务。
(本报记者王金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