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08日 Sun

校准执法天平,护航企业发展

《光明日报》(2026年02月08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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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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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2月08日 Sun
2026年02月08日

校准执法天平,护航企业发展

  【法眼观】

  “以前,应对行政检查是年度大事,往往是这家查完那家又开始了,整改意见有时候也不统一。如今,检查次数少了,改哪里、如何改都说得清清楚楚,我们感到很安心。”

  这是浙江某公司负责人对于这两年来行政检查变化情况的真实感受。从以前被轮番检查、整改标准模糊不清的焦虑,到如今检查精简、整改指引清晰的安心踏实,企业的感受最能反映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成绩成效。2025年,全国涉企行政检查总量下降33%,发现问题比例平均提高18.5个百分点。

  行政执法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是政府履行法定责任、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日前,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剑指涉企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各类乱象,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把握执法尺度,纠治“小过重罚”

  “我们承认错误,并承诺立即整改,但顶格处罚让我们实在‘吃不消’!”湖南某燃气公司负责人面对百万元顶格罚单,无奈道出了企业的难处。这句直白的诉求,也反映了涉企行政执法中“小过重罚”的现实问题。

  此前,湖南某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地这家燃气公司下调气瓶充装量标准后,未能及时更换各销售网点张贴的《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公示内容,该行为构成误导消费者的违法情形,监管部门随即作出100万元罚款的顶格行政处罚。

  面对罚单,燃气公司坦然认责:“虚假宣传的问题我们确实存在,也会立刻整改更新所有公示内容。”但对于百万元顶格处罚,企业表示远超经营承受能力,随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后,企业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本案中,燃气公司虽未及时更新服务承诺公示,却已通过销售凭证标注、今日气价专项告示等渠道,间接向消费者同步告知了充装量调整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甚至消除了虚假宣传带来的损害后果。综合全案情节,100万元顶格罚款显然不当。最终,在法院推动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百万罚单”实现合理折半。

  慎用顶格罚款,是对行政执法理性底线的重申。“小过重罚”,正是行政裁量权行使失当的典型表现。如何守住行政执法的公平标尺?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托执法案卷评查机制,逐项核查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契合过罚相当原则,同时核验执法文书规范性、证据真实性与完整性。

  罚款数字的变化并非“讨价还价”,而是行政执法行为更加精准的体现。涉企行政执法实践中,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如果处罚畸重,直接侵害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如果处罚畸轻,则会放任违法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罚款数额一定要与违法经营额、危害后果精准匹配,这才是‘过罚相当’法治精神的核心体现。”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周敏表示,行政机关要用好“过罚相当”这把关键量尺,让行政执法既保有刚性约束的监管力度,又兼顾个案情节的执法温度,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统一检查标准,做到“无事不扰”

  “我们锅炉房的燃气报警器,到底该装在哪儿?”

  日前,浙江某市的“城市会客厅”里一位企业负责人不住地倒苦水。安全生产检查时,不同机构的人拿着不同标准找上门,说按A标准得挪左边,换拨专家来又说B标准要求放右边,企业改了三回,还是没个准谱。

  这看似是个“安装位置”的小难题,实则藏着企业的大困扰:同一类检查,不同人拿着不同尺子量,整改永远“差一点”。针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该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立即组织开展现场实测,在不同参照体系下分别计算。最终,在符合安全标准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指导企业加装集气罩,既同时满足两种设计安全规范,还为企业减少50%的整改成本。

  “总算不用再拆了装、装了拆,这才是给企业办实事。”该企业负责人表示。

  类似这样的“标准打架”,不少企业都遇见过。可能一拨执法人员今天说“这样合格”,明天换一拨人来说“那样才对”,企业夹在中间,左也不是右也不是,光是应付检查就耗了不少精力。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林华表示,市场基础制度规则适用标准的统一,是统一政府行为和执法尺度的前提,也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基础。

  标准不统一还催生了“反复查、多头查”,比如今天环保部门来一趟,明天应急管理部门再来一次,企业一年到头光接待检查就占去不少生产时间。

  如何破局?近年来,各地在积极推行落实“综合查一次”改革,力求做到“无事不扰”。比如,早在2021年,浙江出台《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同时一次性开展。安徽将33个行政执法部门422项行政检查事项整合为76项联合检查事项;山西推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合理确定本单位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综合查一次”并不等同于“只能查一次”。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曾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与他们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这些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

创新信用监管,实现“纠错重生”

  “我们就想赶紧修复信用,不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都卡着了!”一家公司急得团团转,问题竟出在5瓶蜂蜜上。

  原来,这家公司所销售的5瓶槐花蜂蜜标注营养成分每100克能量值为1326千焦,而检测机构检测出的实际营养成分每100克能量值为1105千焦,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标注营养成分能量值超过实际能量值,继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在“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向社会公示。

  该公司认为此举影响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发现,该公司的蜂蜜标签标错了是客观事实,但考虑到这是第一次犯错,且很快就改了,总共就卖了5瓶,没造成实质危害。

  “企业的核心诉求并非推翻处罚,而是急需进行信用修复,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行政复议机构敏锐捕捉到企业的关键诉求。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一般情况下,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据此,在复议机构协调下,市场监管局很快出具了信用修复决定书,公司悬着的心总算落了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文豪表示,行政机关在运用信用监管手段时,必须重视如何平衡信用信息公开与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信用奖惩的合法合理,提供可行的信用修复途径,避免失信惩戒的简单化和永久性。即应当平衡好信息公开和企业权益,该罚的得罚,但也应给企业改错的机会,做到既能“纠错”,又能助其“重生”。

  2025年3月,中办、国办制定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强调,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对于市场主体与执法机关基于信用监管措施引发的行政争议,应当准确把握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和信用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秩序的基本功能。”于文豪表示,案件办理中,应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寻求能够最大程度兼顾各方核心利益与关切的可行性方案,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报记者 王金虎 本报通讯员 畅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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