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06日 Fri

深化网络生态治理领域法治建设

《光明日报》(2026年02月06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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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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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2月06日 Fri
2026年02月06日

深化网络生态治理领域法治建设

  【析理论道】

  网络生态治理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网络生态治理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这些年的实践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抓网络生态治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法治护航、坚持系统观念。”实践中,我国逐步建立起以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核心的基础性法律框架,制定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出台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部门规范,涵盖网络信息内容、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等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治网提供了坚实依据。在治理模式上,逐步从政府主导的单一监管,向政府、平台、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多元协同参与转变,平台主体责任被进一步压实,行业自律规范不断涌现。在此基础上,我国网络生态治理已具备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和初步协同的治理结构,推动网络生态总体向上向好。

  尽管成就显著,但面对信息技术加速迭代、网络内容爆炸性增长、人民群众网络服务需求不断提高的现实,当前我国网络生态治理领域法治建设仍面临一系列严峻挑战。在技术层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深度伪造、算法黑箱等技术应用,使虚假信息传播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内容治理的复杂性与成本剧增,传统的识别与处置手段面临失效风险。在主体层面,大型网络平台的“数字权力”持续膨胀,其集规则制定、行为监管、纠纷裁决于一身的内部治理体系,事实上形成了对部分公共治理职能的替代甚至侵蚀,而平台自身私有性与所承担公共责任之间的矛盾,导致其自我约束往往在商业利益面前失效,用户权益侵害、数据垄断、算法歧视等问题频发。在治理体系层面,“政府—平台”二元主导的治理模式存在一定局限性,政府面对平台的规模与技术优势,时常陷入监管滞后与能力不足的困境;而多元社会力量特别是广大用户群体,参与治理的渠道有限、能力不足,导致网络生态治理的民主性与回应性有待提升。同时,法律规则相对于技术发展的滞后性依然突出,跨境数据流动、元宇宙等新业态的治理规则存在空白,部门间协同、线上线下治理衔接仍存堵点。应对这些复杂挑战,需要坚持系统化、前瞻性综合施策,让网络生态治理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健康发展。

  其一,处理好技术中立与法治护航的关系。技术本身并不天然指向善恶,但其一旦嵌入社会运行体系,就不可避免地对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权利结构产生深远影响。如果简单以“技术中立”为由放任算法推荐、数据利用和平台规则自由发展,可能导致价值失序、责任虚化,进而有碍公平正义、侵蚀公共利益。实践中,网络谣言、算法歧视、未成年人保护缺位等问题的背后,往往并非技术“无能为力”,而是治理理念和制度供给有所不足。深化网络生态治理领域法治建设,要处理好技术中立与法治护航的关系,用法治为技术发展定规矩、划边界、明方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通过制度设计引导技术向善、规范应用。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律规范,明确平台主体责任、算法治理义务和数据使用边界,防止技术滥用、资本无序扩张;另一方面,为技术创新预留合理空间,避免以简单行政化手段替代法治治理,影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唯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法治为技术发展立“方向盘”、装“安全阀”,才能推动网络空间既充满活力,又秩序井然,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数字环境。

  其二,处理好权利保障与边界界定的关系。法治是网络治理的基石,其核心在于精准平衡权利保障与行为规制,为数字时代的自由与秩序划定清晰框架。这要求法律体系必须对公民在数字空间的新型权益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与确认,不仅要将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权利全面延伸至网络环境,更需重点强化对个人信息权、数据产权、数字身份权等新兴权益的立法保护与司法救济,探索赋予用户实质性的“算法拒绝权”“数据可携权”等,扭转其在平台面前的弱势地位。与此同时,立法应清晰、无歧义地划定网络行为的禁区与红线,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危害国家安全、传播暴力恐怖信息、实施网络诈骗、侵犯知识产权、进行网络暴力等行为,为所有参与者提供稳定、明确的行为预期。面对算法推荐、深度合成、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带来的“信息茧房”、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新型权利侵害,治理应当向前端延伸,推动建立覆盖技术研发、部署、应用全周期的伦理审查与法律合规机制,将公平、透明、可解释、可问责等原则转化为技术设计的刚性约束。唯有在坚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设定不可逾越的行为边界,才能构建既充满活力又井然有序的网络社会,实现个人发展、社会进步与国家安全的有机统一。

  其三,处理好规制实施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网络治理规则的执行效能与过程正当性,是连接立法目标与治理效果的关键桥梁。面对海量、动态的网络信息,监管模式应向智能化和精准化转型。为此,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网络监管能力,构建实时感知、智能分析、动态预警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从被动响应、粗放式巡查向主动预防和精准化打击的转变。推广“监管沙盒”、触发式监管等创新工具,在守护安全底线的同时为新技术和新业态留足发展空间。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公共部门的执法司法,还是网络平台内部管理,都必须严格恪守程序正义的法律原则,即任何处置措施都需于法有据、程序透明,保障被处置对象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尤其是平台封号、限流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数字权力行使,必须建立公开、公正、可复核的内部程序,推动实现从“技术法治化”向“法治技术化”的演进。具体讲,既要用法律来引导和规范技术应用,更要善于将法律规则与道德要求转译为机器可读、可执行的标准、协议与代码,将其深度嵌入算法模型、平台架构与业务流程之中,使合规性成为技术系统的内生属性,从而实现全天候、自动化的合规保障,大幅提升治理的渗透性与有效性。

  (作者:朴顺善,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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