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04日 Wed

筑牢数字平台治理的法治根基

《光明日报》(2026年02月04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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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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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2月04日 Wed
2026年02月04日

筑牢数字平台治理的法治根基

  【学思践悟】

  当前,全球数字治理处于规则重塑关键期,数据跨境流动争议频发、数字鸿沟持续扩大、平台权力失衡凸显,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呈现碎片化割裂态势。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九次峰会上指出:“完善全球数字治理,建设创新型世界经济。”在此背景下,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区域之一,我国的治理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样本意义与参考价值。实践中,我国将诚实信用、公平对待、公开透明等原则融入国内数据交易、平台治理、算法监管全过程。这些实践探索,既为中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保障,也为破解全球数字治理困境、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了中国方案,引领全球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向普惠包容、安全可信、公平正义方向推进。

以诚实信用为基石,夯实平台交易信任基础

  从法理层面审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根本基石,更是构建数字社会秩序的信任锚点。在传统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进而迈入数字虚拟社会的进程中,数字空间的匿名化、虚拟化特征愈发明显,信息不对称被指数级放大,诚实信用的重要性尤为凸显。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其安全有序流动是全球数据交易与数字贸易繁荣的生命线。然而,用户作为数据委托方,与作为代理方的平台之间存在显著的信息差与利益冲突,数据滥用、隐私泄露与排他性控制等乱象,正严重侵蚀着数字社会的信任根基,成为制约全球数据要素自由流动的主要障碍。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一个高效运转的数据市场,必须建立在坚实的诚信基础之上。

  诚实信用不仅需要政策倡导,更需要以坚实的法律制度为支撑。目前,我国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已将“诚实守信”确立为数据治理的法定原则,明确要求数据处理活动必须“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这为平台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数据治理体系提供了坚实法律根基与价值指引。在这里,诚信不只是商业道德,而是升华为一种制度性的承诺与可验证的实践,它要求互联网平台将诚信理念深度嵌入数据治理的全生命周期。具言之,在数据收集环节,摒弃冗长模糊的格式条款与默认勾选的“小字陷阱”,严格落实“清晰告知+明确同意”规则,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充分说明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与用途,以保障数据主体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在数据存储与使用环节,应用数据脱敏、加密存储、联邦学习、隐私增强计算等前沿技术,在数据价值挖掘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数据共享与跨境环节,互联网平台应扮演诚信“守门人”角色,建立完善的诚信承诺与责任追溯机制,确保每一项数据流动符合来源国法律规定与用户明确授权,从源头上遏制数据非法交易与滥用风险。

  在国际视野下,数字经济的全球化特征决定了国内诚信治理的外溢效应。跨境网络平台坚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打破“数据藩篱”、促进全球数据互联互通的关键钥匙。当前,不同法域间数据保护标准的差异,是导致全球数据贸易壁垒丛生的核心原因。我们应积极倡导构建基于诚信的跨境数据流动“互认机制”,这并非要求各国规则完全统一,而是鼓励各国平台在尊重国家数据主权的前提下,通过行业自律共享数据保护最佳实践与合规标准。比如,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协调机制下,由各国代表与观察员、国际性行业组织牵头,建立平台数据诚信评级体系,对平台的数据治理能力、合规记录、用户信任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级结果作为跨国数据流动合规性的重要参考。通过这种国际组织引领、市场驱动、以诚信为纽带的柔性治理,可有效弥合不同国家法律规则的“硬差异”,为全球数据交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信任保障,推动形成“安全与流动并重”的全球数据治理新格局。

以公平对待为准则,构建包容共享的全球数据生态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平台权力的急剧扩张,使平台迅速成为全球数据交易与治理的核心主体。然而,部分超大型平台凭借数据、技术与网络效应优势,逐渐演变形成了封闭的“筒仓式”数据生态。这种权力扩张引发了结构性不平等:平台与用户、平台内中小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严重失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进一步拉大。这使得公平对待原则在数字治理中具有了法律层面的平等权意涵,成为校准平台权力、构建包容共享治理体系的根本准则。在此意义上,完善数字治理,就要将公平对待原则贯穿平台经济治理全过程,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规则面前一律平等,共同分享数字红利。

  切实落实这一原则,首先,应从权责对等的法理基础出发,明晰平台的权责分配,以法律形式明确平台的“守门人”责任,同时认可其在数据整合、交易撮合、效率提升中的贡献。应禁止平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等歧视性待遇,不得无理限制第三方开发者获取必要接口与数据,杜绝“大数据杀熟”等算法滥用行为。从现有规则看,《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在此领域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公平对待原则提供了直接规范支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坚持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精神,应成为全球数字平台治理的通用语言,从制度层面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

  其次,不断完善程序性救济机制。在传统的平台治理中,当发生纠纷时,平台往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自我裁判机制难以保证实质公平。为了打破这一困局,构建独立、公正、高效的第三方争议解决体系势在必行。为此,应积极探索争议解决网络平台的搭建,可充分利用我国新修订的仲裁法和商事调解条例在2026年生效实施的制度红利,构建“仲裁+调解”一体化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这既是落实公平对待原则的制度延伸,也是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的重要举措。

  最后,从多层面开展国际合作。例如,在规则制定环节,平台应建立由自身、用户代表、中小经营者、行业协会、各国监管机构参与的常态化协商机制,保障发展中国家与中小市场主体的话语权,避免规则被少数科技巨头垄断;治理责任层面,大型平台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向发展中国家开放数字技术与治理经验,通过技术援助、人才培训降低数字准入门槛,帮助其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体系。唯有如此,才能缩小全球数字发展差距,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数据生态。

以公开透明为路径,提升平台规则可预期性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深度应用,使算法已从单纯的技术工具转变为平台运行与数据治理的核心逻辑。同时,“算法黑箱”引发信息茧房、偏见歧视、虚假信息传播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全球数据交易的公平性与可预期性。在算法治理语境下,公开透明原则不只是行政法学上的信息公开义务,更应演化为一种“技术正当程序”,即任何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决策都应当具备透明度、说理性与可救济性。

  基于风险分级理论,互联网平台应根据场景风险等级,构建差异化的算法透明机制。这种分级管理应避免“一刀切”的僵化,体现比例原则的适用。具体而言,在高风险领域,针对数据定价、信用评估、高风险交易等场景的算法,强制要求决策过程可解释、可审计,向监管机构与交易各方披露核心逻辑、关键参数与决策依据,接受独立算法审计;在通用场景中,对内容推荐、信息流排序等场景,以通俗语言向用户说明数据使用目的、算法运行机制及社会影响,提供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同时,利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构建数据交易与算法决策的溯源体系,实现数据来源、流转路径、处理结果的全流程可追溯,确保合法合规。

  过度透明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引发隐私风险,为此,可建立灵活的“有限透明”机制。例如,对监管机构开放完整算法模型,对公众提供简明决策摘要,对商业伙伴披露必要接口标准,在保障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创新活力。在这方面,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印发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是有益尝试,既保障公众知情权,又为技术发展划定边界。展望未来,算法透明标准的国际互认是提升全球数字治理水平的关键,应鼓励平台参与联合国“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对话”等国际机制,分享中国实践经验,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全球算法透明标准。

  (作者:侯鹏 石静霞,分别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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