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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5年12月22日 星期一

    浙东事功学派法制观及其历史意义

    作者:王绪琴 《光明日报》( 2025年12月22日 14版)

      南宋时期,社会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农业领域耕作技术革新推动了粮食增产,手工业中丝织、瓷器、造船业技艺精进,商品经济更趋活跃——市舶司管理下的海外贸易规模扩大,城镇中坊市界限逐渐打破,昼夜经营的商业活动催生了庞大的市民阶层。商人、手工业者、普通市民等群体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对财产保护、交易规范、权利保障等法制需求愈发迫切。在此背景下,以叶适、陈亮、吕祖谦等为代表的浙东事功学派(包括永嘉、永康、金华学派)立足经济繁荣与市民社会崛起的现实,着重古今世变、强调事功实效,构建起独具特色的法制观。浙东事功学派的法制观虽因学派侧重略有差异,但围绕经世致用的核心目标,以解决南宋社会现实困境为出发点,形成一系列共通且具有进步意义的思想观点。

      轻刑恤狱,提倡爱民为本

      “轻刑恤狱”是浙东事功学派最具标志性的法制观点之一。面对南宋社会矛盾尖锐、重刑思想抬头的现实,事功学派以“圣人好生之德”为伦理基础,坚决反对恢复肉刑、慎用重刑,主张通过轻刑引导民众迁善,体现了对个体生命权与人格权的朴素尊重。

      永嘉学派的郑伯熊是这一观点的早期倡导者。他深研古代刑罚制度,“于古人经制治法,讨论尤精”,著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四罪而天下咸服》《五刑有服》《吕刑》等篇专论法制之事。他明确提出“不轻于用刑”“立政以用人为本,以恤狱为先”“国祚之长短,全在德刑之相胜”等主张,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匡直辅翼使民迁善远罪”,而非单纯的惩罚威慑。针对肉刑存废问题,郑伯熊指出:“圣人之于斩割杀戮,岂忍也哉!民习乎重不遽轻者,势也。时雍之世,刑措不用,于是制为轻典五流,以宥其大者,为鞭为扑,以待其小者,犹以为未也。又为赎,以恕其情之有可矜与法之有可疑者,肉刑盖将无用矣,而不敢废也,以示民使终知所避耳。”(《二郑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肉刑是指包括墨(刺面)、劓(割鼻)、剕(砍足)、膑(挖膝盖)等在内的一系列残害身体的酷刑,相传始于夏代。他认为,圣人对于实施肉刑内心是不忍的,历史上也曾“刑措不用”,或被轻刑替代。因此他主张随着社会文明进步,肉刑已无实际施用价值,仅需保留其警示意义,可通过柔性方式平衡刑罚与民生。这些观点表明郑氏刑罚思想根据时代进行变通,带有对民众生命善意的体恤与尊重。

      永嘉学派的叶适在《国本》《法度》《纪纲》诸篇中都论及法制之事,也力主“轻刑恤狱”思想。叶适首先认为:“今世之用刑,比汉、唐为轻,比三代则为重。”(《叶适集》,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650页)他在《国本》中专门论述“恤刑”的必要性:“天下苦秦之刑重而欲轻之久矣”,“三代之肉刑也,其刑虽省,而一或行之,则其肢体残坏,至于终身,亦已甚矣,文王、周公盖相承而不能变。而论者则以为后世之刑不及上古之肉刑也,岂不痛哉!”叶适指出,肉刑在三代时虽未能废除,但在实施时略有放松,当世之人却认为后世的刑罚不及上古严厉,主张恢复严酷肉刑,这是让人痛心之事。叶适对此类论点进行了批判,认为如此会导致恶性循环——“夫以前世用刑之重,而民亦无畏刑之心,滋长其悍虐,视性命死生如旦暮”,“虽其自弃于盗贼者,亦非重法所能治”。并警告“贤君之重刑之心”“君子之重议刑之心”会成为社会动荡的根源,主张刑罚必须“以全民命为急”,避免因专制需求牺牲人道底线。“能隆礼以御其臣而恤刑以爱其民也。故此二者,国家之大本,无穷之祚,不可变之俗也”(《叶适集》,第648~650页),主张恤刑与爱民方为国家之大本,是为长治久安之道。金华学派代表人物吕祖谦认为法律本身蕴含仁义之道,“今之法便是人情物理所在。若会看得仁义之气蔼然在其中,但续降者有时务快多过法耳。”(《丽泽论说集录》卷9《文渊阁四库全书》)。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运用法律,这与叶适等人的理念殊途同归。

      公法至上,主张法律为天下公器

      夏商周三代都宣称君主的权力源自“天命”,君主为“天之元子”,董仲舒将此进一步强化,指出“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春秋繁露・顺命》)。宋代理学家亦认为君主专制的权力源自天理,程颐曰:“公侯上承天子,天子居天下之尊,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下者何敢专其有?凡土地之富,人民之众,皆王者之有也,此理之正也。”(《周易程氏传・大有卦》)将君权神授从宗教性的“天命”转化为哲学化的“天理秩序”。浙东事功学派则提出“公法至上”观点,主张法律是维护天下公平的公共工具,而非君主实现个人意志的私产,反对君主以喜怒之私干预法制运行。

      永康学派的陈亮是这一观点的直接倡导者。他明确提出“天子不能以一人之私而制天下也”(《陈亮集》增订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3页)。在陈亮看来,人类社会必须有法制的存在,其《人法》篇曰:“自有天地,而人立乎其中矣。人道立而天下不可以无法矣。人心之多私,而以法为公,此天下之大势所以日趋于法而不可御也。”(《陈亮集》,第124页)但是,此法不能成为君王的“私法”。他尖锐批判南宋“人君以其喜怒之私而制天下”的行为——“则是以刑赏为吾所自有,纵横颠倒而天下皆莫吾违”(《陈亮集》,第42页)。他认为,“圣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法律的本质是“公器”,其权威源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非君主的强制力。“法者公理也,使法自行者私心也,恃公理而不恃使法自行之私心,则他日必有变通而至于不穷者,孰谓任人、任法、与夫人法并行之外而他无其道乎!”(《陈亮集》,第125页)只要出于天下的公心,坚持法制为公理的原则,而不是出于任法自行的私心,具体政令唯变所适,公法便可行于天下。陈亮还主张“立法以公而以人行法”,立法必公,执法必严,立得公法,还要有公心之人去施行,如此则“天下所以常治而无乱也”。

      叶适在《法度》篇中主张“人情事理不可信而信法”(《叶适集》,第789页)。这是因为法剔除了人情事理的“私心”,具有公共属性。故此,他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深化这一观点。“公法”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臣闻刑法所以待天下之有罪,虽至亲隆贵不得辄私;而虽至亲隆贵不能无罪,则刑法不得不用。”(《叶适集》,第646页)若要保证法制成为“公法”,则须“分权”,“何谓今日之纪纲法度未善?昔之立国者,知威柄之不能独专也,故必有所分;控持之不可尽用也,故必有所纵”(《叶适集》,第842页)。“人不平而法至平,人有私而法无私,人有存亡而法常在”(《叶适集》,第807页),反对“任人而废法”,主张“任法而不任人”,明确法律的公共性指向,与陈亮“公法至上”的主张形成呼应。

      义利兼顾,强调法制服务民生

      程朱理学的法制观以“义利对立”为逻辑前提,将“义”等同于抽象的“天理”,将“利”归入需要抑制的“人欲”,进而强调“存天理、灭人欲”。在南宋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的背景下,浙东事功学派认为程朱理学主导的法制理念不适应现实需要,因而力求在思想理论上进行革新与突破。

      陈傅良率先从立法原则与实践效果层面阐释“义利兼顾”的内涵。他指出,“天下之法,本欲便民而反以害民者”,强调立法必须深思远虑,杜绝因追求一时之利而留下长远之害。在他看来,优良法制的核心标准是“公私两便”,“法之在天下,惟公私两便者,良法也。便于公而不便于私,非法也;便于私而不便于公,亦非法也”。这一主张打破了“公利至上”或“私利至上”的片面认知,将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合理诉求视为法制的基本原则。同时,他反对轻易以“兴利”为名立法,指出“治天下有道,毋为天下立法,毋为百姓兴利。一法立,一弊起;一利兴,一害随”(《八面锋》卷9,《文渊阁四库全书》),主张法制的核心功用应是“去弊除害,兴利便民”,而非滥立法令束缚民众。陈傅良对于“立法”与“兴利”的辩证关系有着深刻认知,明确反对将法律作为压迫民众、谋取私利的工具,凸显了法制的民生导向。

      叶适反对将“抑末”(压制工商业)视为“王政之治”的传统观念,指出:“夫四民交致其用而后治化兴,抑末厚本,非正论也。使其果出于厚本而抑末,虽偏,尚有义。若后世但夺之以自利,则何名为抑?”(《习学记言序目》,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73~274页)他认为,士农工商四民并重,互通有无,社会才能繁荣,治理与教化才能兴盛。所谓“重农抑商”的政策,如果其初衷真是为了“厚本”,尚且有一定道理;但后世的许多法令,实质是统治者借此名目与民争利,这完全背离了法制应有的“为民”宗旨。进而,叶适认为,法制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私人财产,促进财富增长。因此,良法必须能够保护民众的私有财产权,并创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环境,而非限制和剥夺。他主张国家应放弃对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和垄断,藏富于民,因为“民富”才是“国富”的基础,法律应当扮演保护者而非掠夺者的角色。

      浙东事功学派的“义利兼顾”法制观,既坚守道德底线,反对以私利损害公共利益;又充分尊重民生实利的正当性,主张通过法律规范保障民众的经济权益与生活安宁,契合了南宋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彰显了“经世致用”的思想特质。

      总之,浙东事功学派对传统法制观有所突破,虽未形成系统理论,但是突破了“刑罚即惩罚”的传统认知,体现了对个体身体与生命的尊重,隐含“权力制约”的思想萌芽,开启了从“民本”到“权利”的思想转型,为明清启蒙思想提供了直接资源。如黄宗羲在其《原法》篇中明确反对“非法之法”,主张“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明夷待访录》,岳麓书社2010年版,第19页)。显然与叶适、陈亮等人的观点一脉相承。当然,事功学派的法制观也有其历史局限性。比如其主张未否定君主专制制度,缺乏对制度本身的根本反思;其“民本”思想本质上仍是为维护封建统治,未触及封建剥削制度核心。但总体来看,浙东事功学派形成了以“经世致用”为核心、“义利并举”为伦理、“权利保障”为底色的法制观,彰显了人道精神对专制伦理的突破,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作者:王绪琴,系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贵阳孔学堂高等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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