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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5年12月19日 星期五

    公告(10-11版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5年12月19日 17版)

    公告专栏

      ■遗失声明:大连国尊王朝大饭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9691857XP)遗失股票,股票编号: 010000000020,股票凭证号:0000001018,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太原市杏花岭区佳意服饰加工厂(92140107MA0GXEGH0G)遗失公章(编号:1401075015246)、财务章(编号:1401075015247),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遗失2022年11月作废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3份,票号:143857151、143857154、143857156号票据,声明作废。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遗失未使用的《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52份,票号为0184249485-0184250002票据,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北京盛世立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66283609P)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本,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北京志智敏捷商贸中心(注册号:110106604897647)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于占权遗失银川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购买天山国宾壹号3-1501购房发票一张,号码00657224,金额218384,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刘海山,身份证:35030219830409XXXX,遗失福建农林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证书,专业:植物保护,证书编号:103894060354,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由于本人潘进峰遗失湖北首衡农产品有限公司2023年10月8日开具的装修保证金收据一份,收据编号:23002583,金额:5000元,特声明此收据原件作废公司原开具的收据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遗失声明:由于本人包中财保管不善将湖北首衡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因为承租孝感首衡城铺位业务开具的定金/诚意金收据(号码:7717010,7717011)遗失,其金额合计为894826元,特声明此收据原件作废公司原开具的收据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凭已丢失的上述收据到贵公司要求经济权利贵公司均有权不再受理,后期存在的任何问题由我本人包中财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遗失声明:于强,本人丢失北京铁路集团公司石家庄电力机务段工作证(证号:2036204253817-1),特此声明原件作废。

      ■遗失声明:黄素英、赵亚军遗失咸宁常青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咸宁城际空间站C地块C10-2-904购房发票三份,发票号码:00299698,发票代码:4200172350,金额:180106元;发票号码:00299705,发票代码:4200172350,金额:10000元;发票号码:00300030,发票代码:4200172350,金额:100000元,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王维遗失医师资格证书,证号:202251210511381199906219348,声明作废。

      ■作废声明:北京中兴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9MACG5TPGXB)作废公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新旭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DX4T05)作废合同专用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新视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GTJ213)作废合同专用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道合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4471219X)作废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人名章(秦维平)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九启星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7K4MML1C)作废公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亿亿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CKRJGN63)作废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震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DN3TMN58)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减资公告:中联国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4GBQDXK)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7200万元减少至3950万元,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北镇市稻米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10782MJ3237723E)经理事会决议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陆飞,电话:15142671777。

      ■注销公告:沈阳市辽中区华阳教育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122MJ29413723)经理事会决议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薛桂岩,电话:15640490202。

      ■注销公告:沈阳市辽中区红方格艺术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1220715448305)经理事会决议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薛桂岩,电话:15640490202。

      ■注销公告:北京盛世立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66283609P)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翟鹭,清算组负责人:翟鹭,请债权债务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再次债权转让公告

      李冰、周立邦(保证人)、夏应照(保证人)、福建省宏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本人:郑丽蓉系林乃随儿媳妇,于2024年9月2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对之前我公公林乃随借用我名义的所有对外借款(包括本笔)进行了处分让与和还回我公公林乃随,而我公公欠项芳华债务在法院执行十多年未还;其又将2012年5月21日本笔借款150万元债权交由项芳华代位起诉、起诉前项芳华对找得到及联系得到夏应照、周立邦二债务人,则采用约其进行面对面的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及之后电话催讨,夏应照通过多次的通知和催讨后其认可了本笔债权之让与和还回事实,于二〇二四年九月八日二人协商后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对本笔借款进行分期还款。还有周立邦通过多次的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及电话催讨后一样认可了本笔债权之让与和还回事实,同样愿意通过调解对本笔借款进行有效还款,后因还款金额太少问题无法达成(有录音光盘为证)。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李冰等债务人,则二次通过法院公告送达方式通知债务人,有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二次公告为证)。至此,上述债务人均已得到通知且发生法律效力。在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庭审后,本案主审法官要求我们二人重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无奈二人又再次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再次把借用我名义出借的本笔借款150万元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我公公林乃随,并鉴于之前我公公林乃随同意由项芳华代位起诉。现一并再次告知本笔150万元借款仍由项芳华代位起诉。据此,本人再次将2012年5月21日借用我名义出借之本笔借款150万元的债权转让等以登报公告之方式,再次通知上述债务人,敬请上述各债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由项芳华依法代位起诉。

      债权转让通知人:郑丽蓉、身份证号码:35220319910810xxxx

      受让人:林乃随、身份证号:35098219640426xxxx

      2025年12月19日

    关于国融晟泰(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散清算及申报债权的通知

      致全体合伙人及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融晟泰(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现就本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及申报债权,正式通知如下:

      1、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合伙本企业《合伙协议》之约定,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到期届满,本合伙企业解散。

      2、依据本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清算事宜,同时聘请北京中友律师事务所和深圳鹏润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清算中介服务机构。

      3、债权申报主体:凡对本合伙企业享有合法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为本次债权申报的主体。

      4、债权申报范围:(1)截至本通知出具之日,债权人对本合伙企业享有的全部已到期债权;(2)虽未到期,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提前主张的债权;

      5、债权申报材料要求:(1)《债权申报表》(需载明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债权金额、债权发生时间、债权性质、债权依据及主张债权的具体请求等);(2)债权发生的合法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借条、欠条、转账凭证、发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3)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4)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的,需提供计算依据及明细;(5)清算人要求提供的其他与债权相关的证明材料。

      6、申报期限:债权人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将视为放弃在本次清算中参与分配的权利,但不影响其在清算程序终结后,就本合伙企业未清偿部分向合伙人主张权利。

      7、联系方式:联系人:[曹利如];联系电话:[18510987100];

      电子邮箱:[guorongshengtai@163.com]

      其他重要说明:

      1.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虚假申报,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清算人将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核实,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经确认后将依法予以公示;

      3.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清算组提出书面异议,清算组应在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通知未尽事宜,将依据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融晟泰(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清算人: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法院公告

      朱学富:本院受理原告王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4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张云跃:本院受理原告徐玉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皖0304民初52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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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公告登报电话

      1390118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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