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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5年12月07日 星期日

    烈犬撕咬路人致死,主人需承担刑责吗?

    作者: 《光明日报》( 2025年12月07日 05版)

      【案例苑】  

      ●案情: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的羊场内饲养三只大型烈性犬,虽然饲养期间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高某不以为意,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某日,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时,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窜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导致马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高某亲属赔偿了马某亲属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但高某辩称:“人是被狗咬死的,我没罪!”

      ●判决: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案涉犬只虽然关于笼中,但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以轻易从笼中逃脱,很容易发生伤人危险,且案发前,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已经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事件。高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会发生咬死他人这一现实危险,因其疏忽大意造成了马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高某所提“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说法:我国多部法律对公民养犬予以规范,并明确了相关责任。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本案中高某明知烈性犬攻击性极强,却未尽管理责任,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民有养犬的自由,同时也应兼顾社会公德,避免发生噪声扰民、污染环境,甚至伤人事件。依法文明养犬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遛狗不牵绳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追究。呼吁广大爱狗的朋友平衡爱犬自由与公共利益,共同维护和谐人居环境。

      (本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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