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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5年09月06日 星期六

    拖欠抚养费却放弃继承遗产 法院判决放弃无效

    作者:本报记者 陈慧娟 《光明日报》( 2025年09月06日 05版)

      【案例苑】

      ●案情:梁女士与蒋先生离婚后,法院判令蒋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二人之子小宸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宸年满18周岁。然而,判决生效后,蒋先生始终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梁女士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因蒋先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但据梁女士所知,蒋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其父2016年11月离世,此后该房以210万元价格售出,按理蒋先生父亲名下50%的产权份额应由蒋先生及其母亲、姐姐共同继承,蒋先生应当有足够的财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梁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得知,由于蒋先生与母亲均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最终由蒋先生的姐姐一人继承。梁女士认为,蒋先生放弃继承时已对小宸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这个行为明显是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严重损害了小宸的利益。为此小宸将蒋先生与蒋先生姐姐告上法庭,请求认定蒋先生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蒋先生及其姐姐辩称,蒋先生放弃继承与支付原告抚养费之间没有关系。蒋先生放弃继承时仍有工作和收入,具备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之后才失去工作,且其放弃继承是出于自愿,并非为逃避义务。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此前已判决蒋先生需支付小宸抚养费直至其成年,但蒋先生却长期不履行义务。之后,蒋先生在明知自身负有抚养义务且未支付过抚养费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承,不久后又失去工作,进一步丧失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小宸的利益,这种行为存在明显恶意,故判决支持小宸的诉讼请求。

      ●说法: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自主处分,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要求,不能被用作逃避法定义务的“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子女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无论收入变化或财产状况如何,父母都应当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与健康成长,任何试图通过转移、隐匿或放弃财产来规避这一义务的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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