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2024年5月,周某刚违规闯红灯小跑穿行道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凌某某发生碰撞,致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侧机动车道内,适逢刘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绿灯放行,并跟随前车起步,凌某某遭刘某驾驶车辆碾轧,周某刚见状逃离现场。凌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日12时许,周某刚投案。另查明,凌某某在交通信号灯转为绿灯的前三秒即已起步驶出停车线,且超过了当地规定的非机动车限速标准。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刚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不负责任。
●判决: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问题,依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周某刚在交通信号灯已经转为红灯的情况下,仍以小跑的形式在人行横道线上穿行,直接撞倒凌某某,并导致凌某某被其他车辆碾轧致死,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关于刘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从周某刚撞倒凌某某到凌某某被车轮碾轧,时间不到2秒钟,普通人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从而避免碾轧的发生。因此,刘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而言是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说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曾有观点认为,在道路通行过程中,行人相对弱势,违章行为的破坏力相对有限,没有必要追究行人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行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屡有发生。有些行人的严重违章行为同样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有必要进行刑事处罚。从刑法规范内涵来看,交通肇事罪规制的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及交通规则的道路通行行为,而并未对交通工具类型或者出行方式作出特别要求。因此,行人即使未驾驶机动车,只要其违章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现实安全,都应当认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报记者陈慧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