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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5年01月11日 星期六

    共同营造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法治环境

    作者:张岳峰 《光明日报》( 2025年01月11日 05版)

      【资政场】

      近日,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一审宣判,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同时,这也引人思考,如何切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更好守护“少年的你”?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与民族的希望,但正处在成长期的他们,心智尚未成熟,易受外界影响。最高法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大量未成年人违法后处于无人、无力监管,矫治落空状态。

      预防惩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为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不少地方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制定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维互动”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机制。这些探索实践对于推动创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机制、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积极意义。但综观而言,还应从多方面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构建多层次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立法体系

      近年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性、有条件地下调到十二周岁,强调依法追诉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此外,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家庭教育的责任、内容和要求,确保其在家庭环境中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教育,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与此同时,应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通过提炼未成年人犯罪的共性问题,从家庭、学校、社会责任等多方面出发,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问题进行全方位多领域的规定,发挥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领域基本法总揽全局的作用。另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建立健全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中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为配套的多层次犯罪风险防控体系,尤其是要在数字化时代进一步细化信息网络犯罪的责任划分,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风险防控责任,落实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监护职责。同时,还应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基础,发挥刑法作为保障法的优势作用,构建专门矫治教育、非刑罚处罚,以及“保安处分”等与罪错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的少年刑罚制度。

    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司法体制改革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统一。在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基础上,应将帮助罪错未成年人摆脱致罪因素、预防重新犯罪作为办案最终目的,注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区分不同情形,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本着“惩罚即是挽救”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未成年人审判庭应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法官,在程序的选择上也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和法律原则。

      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一站式”办案机制,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进一步落实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深入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情况,为精准帮教提供依据,从而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包括心理疏导、法治教育、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帮助。同时,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及时、全面的救助和保护,包括医疗救治、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助。

    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治理

      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在防范,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既需要法律规制,也需要社会共治。首先,应引导家庭履行好监护责任,加强对子女良好道德习惯的培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要明确罪错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人责任,对于因监护失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家长,应强制其接受亲职教育,设置罚款、从事服务型劳动等惩罚措施。其次,要完善校园法治教育工作,采取聘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模拟法庭、建立校园专门纠纷调解室与心理疏导中心等措施,加强对于未成年人法治意识的培养,做到预防与治理并重。同时,应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校园霸凌预防与处理机制,畅通校园霸凌的匿名举报通道,当发现学生出现一般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给予管教或教育惩戒,加强对被欺凌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营造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法治环境,让法治的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

      (作者:张岳峰,系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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