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者说】
谈及数据要素,很多人是站在用户的角度,关注的是它对于我们生活的影响。但其实还有一个变化,不易察觉却极其深刻,那就是每个人都具有生产数据的能力,我们都是数据的生产者。人们每点击一下屏幕,每输入一个文字或一句语音,甚至每上传一张照片或一段视频,都在生产数据,天然地“占有”着数据要素。如果没有普通民众的贡献,就无法产生海量的用户数据,也就谈不上后续的数据利用。如此来看,数据要素的收益应该惠及每一个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抓改革、促发展,归根到底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更好的日子”。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关键性环节。从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谋划和推进改革,必须通过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探索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其中,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全民共享,成为完善要素分配政策体系的重要一环。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列为与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并列的生产要素,并提出健全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对数据要素的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与治理等基础制度的构建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要释放商业数据价值潜能,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建立数据要素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机制。当前,以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为基础,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全民共享,对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作为深度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新型生产要素,对初次分配下所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影响。数据上升至要素的地位,意味着数据价值贡献者可以通过价值贡献大小获得相应报酬分配。这将有效提高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的贡献效率,最终带来更大的价值贡献、做大经济“蛋糕”。数据要素相较于其他传统要素的特点在于,数据价值的充分释放有赖于数据的规模集聚。因此,在数据要素参与贡献的初期,应通过样本聚集和特征聚合形成数据规模的“临界规模”,满足价值产生的初期条件。此外,数据要素的规模与产生的价值大小也并非呈现线性关系。随着数据量的提升,潜在的价值将加速增长。这意味着,数据要素需要快速集聚,才能完全激发其价值。对此,在初次分配阶段,可以市场机制为主,辅以适当的政府、行业引导机制,例如,引导激励个人及组织将部分或初期数据进行汇集共享,快速集聚形成初期规模,从而为后续数据市场按照传统经济规律增长创造基础条件。
在做大数据赋能的经济“蛋糕”的同时,需要警惕数据资产的泡沫化风险。数据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估计始终是一个经济难题。尤其是,数据资产的价值产生过程往往需要和人工智能等复杂算法相结合,而人工智能算法产生价值又往往伴随着一个试错和迭代的过程,这进一步增加了对数据价值归因测算的难度。当下,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和入表是众多企业关切的问题。如果数据资产的价值测算存在误差,就有可能导致数据资产泡沫化。为有效防范数据资产泡沫化,需要政府主导建立透明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升数据资产估值的公信力,这是做大数据赋能的经济“蛋糕”的一个重要市场基础,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真正落实“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分配原则。
初次分配由市场主导,而资源禀赋等因素的差异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可能会扩大收入分配差距。企业垄断行为、无序市场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警示我们,需要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更加关注公共利益,逐步建立起保障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体制机制。一方面,不同的数据价值贡献者在数字能力及素养方面存在差距,在初次分配中价值贡献不同,从而造成了收益分配差异。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在于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数字鸿沟的存在,影响城乡公平地享受数字经济发展释放的价值红利,同时影响就业、发展、收入分配等,不利于全民价值创造及共同富裕的实现。为此,应着力提高社会整体数字素养,消除不同区域间、人群间数字鸿沟。同时,以数据这一基础资源为治理切入点,由政府采用一定的手段进行调节引导,对数据要素收益进行再分配。另一方面,数字经济中一些平台企业获得了市场控制地位,使得数据要素更容易向这些平台进一步集聚,进而出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带来了冲击,造成数据收益分配不公。为此,可以考虑以企业的数据要素市场份额为依据,制定完善垄断判定的新标准,多措并举打破“数据垄断”,合理分配数据要素,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共同参与、共享红利的发展模式,保障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公平。
初次分配是基础,再分配是关键,而第三次分配讲自愿、讲公益,是前两次分配的补充。应在第三次分配阶段,鼓励头部企业将一定的数据资产进行公益让渡,通过政府主导的数据组织(如数据央企、数据中心等)对数据进行统一管理。数据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让渡转移,将有利于数据要素的广泛应用,为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科研院所的创新创造、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等活动赋能,发挥出边际成本下降、边际收益递增的规模经济效应、乘数效应,创造出更大的经济价值,并将所创造的价值红利进行全民共享。
(作者:徐 心,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