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24年11月16日 星期六

    老人赠与房产后继子怠于赡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作者: 《光明日报》( 2024年11月16日 05版)

      【案例苑】

      ●案情:马阿姨和老伴赵大叔是再婚重组家庭。2013年,马阿姨和继子小赵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小赵,事实上并未支付价款。之后,赵大叔去世,马阿姨也因严重的心脏病卧床不起,甚至吃饭都成问题。小赵和妻子在照顾马阿姨一段时间后,就开始不接马阿姨的电话。并且,小赵还拒不归还马阿姨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医保卡,为了能及时看上病,气愤的马阿姨只好报警,最终警察和居委会上门协调才解决问题。

      2022年10月,马阿姨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对小赵的赠与,将房子归还自己。

      ●裁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马阿姨与小赵就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小赵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马阿姨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马阿姨名下。小赵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根据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涉案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赠与合同。他们之间并没有签署关于赡养内容的书面协定,但是考虑到小赵此前曾经主动照顾马阿姨,而且也为她长期保管个人证件、银行卡、存折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马阿姨向小赵赠与房屋的行为,高度可能附带相应的合同义务。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后,若未能履行相应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发展,切实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全面营造老年人友好型法治社会环境,不仅契合了当下社会需要,也彰显了法律的温度。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选择将个人财产赠与子女,目的是希望子女拥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寄托着老人与家人其乐融融、颐养天年的美好期待。在赠与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的情况下产生纠纷,法院尤其应综合老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赡养需求等因素,探查赠与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从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