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的报道】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到2025年,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初步建立,资源供给规模和质量明显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重点行业、地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明显成效,培育一批数据要素型企业。
如何推动《意见》落地实施,激发供数动力、释放用数活力?如何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开发利用良好环境?10月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围绕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
加快制定配套政策
会上,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表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具有规模体量大、数据质量好、价值潜能大、带动作用强的特点。这些年来,公共数据面向支撑数字政府建设,在便利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但在资源供给、应用创新等方面,“不敢”“不愿”“不会”问题比较突出,要素价值未得到充分释放。
刘烈宏介绍,《意见》聚焦破除公共数据流通使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效率和公平,从扩大资源供给、规范授权运营、鼓励应用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17项具体措施。
“我们将加快制定配套政策。”刘烈宏说,国家数据局已经起草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两个配套政策一周内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国家数据局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相关价格政策文件,近期即将出台。
《意见》提出,“鼓励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加强对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明确数据管理机构”。
刘烈宏表示,目前,各地数据管理机构陆续到位,大部分省(区、市)配套建设了数据发展促进中心,省市两级已有111个地方组建了数据集团,进一步理顺数据管理、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国家数据局将加快构建权责清晰、上下联动、紧密协作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公共利益。指导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
国家数据局副局长陈荣辉表示,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本质是要在坚持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公益性和市场化开发利用的关系,实现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的最大化。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引入市场化力量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形成更多更好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能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用数需求。
“部分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收费,主要是在弥补成本的基础上,支持运营机构等相关方按投入和贡献取得合理的回报,这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陈荣辉说。
此外,陈荣辉表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更大实效,需要各方协同发力。在资金保障方面,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渠道,支持数据基础设施、资源汇聚治理、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开发利用以及安全防护的底座支撑能力。
保护公共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意见》提出,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对数据资源生产、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司长张望表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越深,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就越要强化。《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分类分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体系,开展公共数据利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应用业务规范性审查。运营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公共数据安全。
“特别是对于其中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要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脱敏和匿名化处理,避免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张望说。
此外,在技术方面,张望介绍,《意见》鼓励开发数据模型、数据核验、评价指数等多形式数据产品。国家数据局将支持数据加密、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技术创新和应用。
“我们将始终坚持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过程管理相结合,会同有关部门,将安全保障和权益保护贯穿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保障相关主体的各项权益,防范各类数据风险。”张望说。
(本报记者 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