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这样做学问的】
我的学术研究是从走出课堂、走出校门、走向田野开始的。
记得1982年寒假,我在西南政法学院(现为西南政法大学)学习期间,阅读马克思主义法学有关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论述,初步了解西方社会法学派之后,在辛明、文正邦等老师的鼓励和支持下,我走出校门,到重庆的派出所、居委会、少管所等处,对赌博等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在朱晓武老师的指导下,调查报告《诱发犯罪的重要根源——关于重庆市赌博情况调查》发表在1983年第4期西南政法学院的《法学季刊》上。一位本科生在读期间能够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这在当时还不多见,也给了我莫大的鼓励。
此后,我阅读了大量社会学作品,广泛涉猎有关法律与社会关系、法律的社会作用、影响法律的社会因素等方面的论著。渐渐地,我对走向社会、走向田野了解国家法律的具体施行、探知实际规范民众行为的法规产生了浓厚兴趣,对那些具体生活中仍然有约束力、有活力的法——习惯法,即“活法”,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
彼时,我国法制建设正随改革开放的步伐大力推进,民众热切期盼法律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基于此,1985年到中南政法学院(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作后,我在从事法理学教学的同时,常常走出校门,与个体户、警察、售票员、修理工、护士等各行各业的人漫谈,了解他们对法律、法制的看法。
这样的调查,尽管常面临不理解、被怀疑、遭拒绝、缺经费等种种困难,但我风雨无阻、乐在其中。我愈发感受到田野对我的吸引力,进一步坚定了到田野中探“活法”、求真知的决心。
犹记1988年5月,我到湖北来凤等地进行农村法制、民族文化等方面的田野调查。宿农家屋、食百家饭,察碑刻、看契约,火塘旁谈习惯法、星夜下聊化矛盾,生活虽艰苦,心情却很畅快。返回时搜集到的两大捆材料,令我异常兴奋。
一路走来,我对湖北农民法律意识、湖南农村宗族规范、广西金秀瑶族习惯法、河北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贵州黔东南村规民约、浙东地区乡村习惯法变迁、广东大亚湾自治规范等进行了社会调查,学术研究的方向日益笃定。
我常年行走在乡村和城市,奔波在天南海北,参与订婚过程,感受建房互助,观察村民选举,旁听纠纷调解,探寻民众生活中的具体规范,理解社会的秩序维持,在烟火味中感悟习惯法这类“活法”的活力。
在田野中行走,辛苦是难免的,常常一天只吃一顿饭、一走就是三四个小时。2010年8月23日,我在广西金秀独自沿山间小路走了近3小时才到了鸡冲屯。蚂蟥叮咬在脚上、腿上,伤口一直在出血,半条裤子都被染红了。晚上回到县城,买了几块创可贴,才暂时止住了血。苦是真苦,不过,这种苦总会被看到一块村规石碑、见到一份“嫁郎”合同、访问一位当事人的喜悦所淹没。
到田野中探“活法”,贵在持之以恒。我牢记大学时俞荣根教授的“牢牢抓住一匹马”的教导,选定田野调查点进行连续调查。2004年4月至今,我到广西金秀进行了32次调查,避免“会议室式调查”“快餐式调查”,沉下去、住下来、进得去、看清楚、聊得来、弄明白,力求真正吃透“活法”,再用学术语言表达出来。
了解、传承这些“活法”规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我在田野调查中的一贯追求。虽然辛苦和不易,但不断给我以新的体悟和认识——
民间社会的公共生活习惯法、民事习惯法等“活法”规范,是各地民众在长期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浓厚的本土特色,体现了历史传统、地方文化的特点,是群众智慧的累积,对满足民众生活需要、维持社会安宁具有积极意义。
生态保护习惯法、互助习惯法等体现和谐、平衡、共存内涵的“活法”,在群众观念中根深蒂固,在当今一些地区依然有旺盛的生命力,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让人欣喜的是,多年来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对习惯进行了具体规范,形成了为数不少的习惯法,反映了立法对传统的赓续、对实践的尊重和对社会规范的肯定。特别是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次以法典形式明文规定“习惯”作为民法渊源,这在我国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田野”将更为广阔,“活法”也将更为复杂,更有挑战性和吸引力。我将继续潜心笃行,躬身耕耘。
(作者:高其才,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本报记者靳昊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