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民法理论体系,是指由民法相关概念与原理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民法理论的总和。民法理论体系以民法的部门化、法典化为依托。我国民法典的颁行,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法理论体系提供了历史机遇和良好条件。但毋庸讳言,目前我国的民法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照着讲”状态,“接着讲”方面有所不足,体系和内容上的自主性仍不够鲜明。笔者认为,构建中国民法理论体系,应从体系结构、内容阐释、概念提炼等方面彰显中国特色。
其一,体系结构。民法理论以民法为阐释对象,我国民法理论体系应紧紧围绕民法典而构建。我国民法典采取了七编制的编纂体例,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成为独立的民法制度,构建我国民法理论体系也应结合这一特点,而不宜简单盲目借鉴大陆法系潘德克顿体系的五编制框架。在此基础上,我国民法理论体系应体现如下特点:一是以“民事权利”为轴。民法是权利法,我国民法典的体例设计也凸显了“民事权利”这一逻辑主线:总则编确立了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则;第二编至第六编对各类民事权利(物权、债权、人格权、亲属权、继承权)作了具体规定;第七编为民事权利提供了侵权救济规则。我国的民法理论体系,应围绕“民事权利”这一轴心而构建,其基本框架应为:民事权利的一般理论—各类民事权利的理论—民事权利侵权救济理论。二是人、物并重。我国自民法通则起,便明确民法以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并对人身权作了专门规定。民法典专设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益予以全面确认和保护,确立了我国民法的人格权、财产权的二元结构。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应依此展开,既全面阐述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的理论知识,也应重视人格权理论知识的提炼与阐述。三是“债”“责”分立。传统民法债法(编)在总—分结构中涵盖合意之债(契约之债)与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对债与“责任”未作区分。我国自民法通则起,便将债权(债务)与民事责任予以区分,民法典亦未设债编,传统债法被拆分为合同编(含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责任编,并以合同编之“通则”承担债法总则功能。这种立法体例,为我国债法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指引(包括债的一般理论和合同之债、准合同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理论)。
其二,内容阐释。我国的民法理论体系应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展现“接着讲”的成果。我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宗旨,反映了民法典所蕴含的价值追求,这应成为构建民法理论体系的价值基础,并在相关领域中得到充分阐析;我国民法未采取传统民法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法人分类,而是采取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的分类,民法理论理应对此作出学理解释;我国民法对所有权采取了“国家”“集体”“私人”的主体区分,对“地上权”采取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二元建构,对集体农地采取了“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物权法理论应当对其理据加以阐析;我国民法对债法采取了以合同编(通则)为普通法、以侵权责任编等为特别法的区分式构造,债法理论也应反映这一制度创新;我国民法在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与继承、侵权责任等领域均有自身特色与创新(如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代位继承制度、生态侵权责任制度),应在民法理论体系中得到充分体现。此外,民法是争议裁判之法,除民法典中既有的概念、规则外,本土司法实践也是民法理论的重要生产场域,我国民法理论体系应吸纳审判实践经验,如司法解释中的裁判规则、指导案例等,对其作出科学的解析。
其三,概念提炼。在数十年的法治实践与法学研究中,我国提炼和创设了大量具有本土特色的民法概念,对这些概念予以阐释与解析,是构建中国民法理论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兹举数例:(1)民事责任。民法典沿袭民法通则,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并对侵权责任予以专门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债”的概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对此概念,应通过厘清“责任”与“债务”、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揭示其内涵与制度价值。(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民法典在法人“三分法”下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特别法人”范畴,使其成为我国独有的一种法人类型。对此类法人的概念内涵及其法律属性,应在民法理论中作出科学阐述。(3)非法人组织。我国民法对民事主体采取了三元构造,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民法理论应在比较法的基础上厘清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构建完整的法人理论体系。(4)集体所有权。我国民法对所有权采取了主体区分模式,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并存的集体所有权是我国特有的所有权形态,但学界对其性质仍存在“集体成员总有”“集体法人所有”等不同认识,还需要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的构建开展进一步探讨。(5)人格权请求权。我国学者借鉴传统民法中物权请求权概念倡设了“人格权请求权”概念,实属人格权保护领域的理论创新,但对于人格权请求权的概念构造,学者间尚存在“广义说”与“狭义说”的认识分歧,为此需要开展进一步研讨,以凝聚学术共识,助力我国人格权保护理论的完善。
总之,我国法学工作者应立足中国法治实践探索,认真总结民法典的编纂经验和实施成效,在以往研究基础上不断完善拓新,加快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民法理论体系。
(作者:温世扬,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