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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4年08月05日 星期一

    砖刻买地券与中古地方社会

    作者:秦中亮 《光明日报》( 2024年08月05日 14版)

      买地券,又名“墓莂”“地券”,是东汉以来墓葬中常见的随葬明器。券版之上的文字内容,是传统葬仪中“斩草”环节使用的重要文本(鲁西奇:《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页),券文以买卖契约的形式确保亡人的冢墓所有权,起着镇墓解谪、慰抚亡魂、护佑生人的重要功能。券文内容丰富,包含了立券时间、钱主业主、标的、券价交割、中保人等诸多要项,虽多为宗教方面的虚写内容,但仍能反映出当时社会的诸多面相。东汉初年初兴之际的买地券,如“永平十六年(73年)姚孝经买地券”(李明晓:《两汉魏晋南北朝石刻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就包含着反映两汉社会土地买卖的现实材料。

      所谓中古,即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相当于公元3至9世纪。这一时期的买地券以砖质为主,不但数量众多,类型丰富,而且券文程式化程度较低,宗教神仙色彩较弱,更多反映的是有关地方社会的内容。相较于墓志文献,买地券多为底层民众所刻,有助于我们获知普通民众经济活动与生活习俗等历史信息。

    中古砖刻买地券具有地域性与时代特征

      中古时期砖刻买地券蔚为主流,既是这一时期特定的时代产物,又是南方社会特定的地域产物,更是烧结砖技术发展成熟的技术产物,在整个中古买地券中都具有典型性与代表性。

      买地券兴起于东汉初,并随着东汉道教的兴盛而蓬勃发展。受当时黄白之术的兴盛与铅崇拜的影响,在东汉买地券中,铅券是绝对的主流。魏晋之初,铅券迅速衰落,砖券在数量上取得了优势。从数量上来看,现存中古买地券近八十方,砖刻买地券占据了半数以上,超过了石、木、铅、锡、纸等其他材质买地券的总和。五代以后,买地券又多以木、石为主。可以说,“砖刻”是整个中古买地券最为典型的材质特征。

      这一时期,买地券之所以呈现出以砖刻为主的时代特征,主要是得益于中古烧结砖技术的成熟。黎旭指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烧结砖的制作工艺日益成熟和完善,制作成本不断降低,烧结砖的使用面普及到社会各个阶层”(黎旭:《中国砖铭综述》,《书法》2021年第9期)。烧结砖技术在两汉基础上的突破,将砖刻的使用面推广到社会各阶层,基层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加以使用。而砖易于刻字、能够长存地下的特性,更进一步促使它逐渐成为买地券的主要材料。

      丧葬文化与墓志风俗的盛行,也使得砖刻买地券成为更多民众的选择。“刻砖为识”的丧葬文化在当时社会中广受推崇,故六朝时期世家高门普遍以砖为载体铭刻墓志,如“谢琰砖志”“谢温砖志”“谢球砖志”(黎旭:《中国砖铭全集》第九册,上海书画出版社2020年版,第624、646、647页),是这一时期砖刻材料在社会各阶层广泛使用的反映。同时,与使用砖来铭刻墓志的社会中上层不同,底层民众则更加喜欢用砖来制作买地券。

      中古砖刻买地券具有地域性特征。东汉时期的买地券,集中出现于以洛阳为中心的河洛中心区,江淮地区的买地券,不但数量极少,而且券文也更为简单,与中原地区成熟的书写模式相比,展现出很大的不同。汉末太平道遭到镇压,中原地区人口四散迁徙,河洛中心区的置券随葬风俗由此传播至江南六朝,并获得了显著的发展。在整个中古时期,九成以上的买地券出现于江南六朝区域内,书写模式日渐成熟,在江南各地分布日渐广泛,买地券的这一发展态势与江南地区开发的日渐深入相始终。可以说,砖刻文献是最能展现中古时期基层社会变迁的材料之一。

    砖刻买地券呈现的地方信仰习俗

      在砖刻买地券所呈现出的有关中古地方社会的诸多面相中,地方宗教信仰是最为集中的表征。

      制券随葬之风兴起于东汉初,至汉末魏晋时期,道教徒已深度参与到买地券的制作之中。道教神仙体系中的代表人物,如天帝、东王公、西王母、土伯、丘丞等,也已作为业主、中保人出现在买地券文之中。魏晋时期的买地券,延续了这种书写风格。东晋末年的孙恩卢循起义道教色彩强烈,在江南广大地域内加速了道教的传播,以此为契机,南朝买地券书写模式也随之发生了显著的转变,一系列厌镇冥神鬼吏、安宁冢墓、慰抚亡魂、护佑生人的宗教语言出现在券文之中,显示出浓厚的道教色彩。

      相关买地券以元嘉二十一年(444年)田和买地砖券为代表。券文开篇“新出大(太)上老君符敕:天一地二……随斗十二神等”,是典型的敕告文内容,以道教最高神太上老君名义行符下敕,是道教法术的一种,用以增强券文的神圣性。券文主体部分出现的“遵奉太上诸君丈人道法,不敢选时择日,不避地下禁忌,道行正真,不问龟筮”是“道教之主葬埋不择时日之俗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墓主与道教的密切关系,或说明“墓主本身即是奉道之人”(张勋燎、白彬:《中国道教考古》,线装书局2006年版,第903页)。券文末尾“板到之日……女青诏书律令”部分对冥神鬼吏进行详细申敕,令其慰抚墓主,护佑生人。至萧梁时期,这种新式的书写模式已经成为南朝各地买地券的主流,表明道教在南方的传布已相当广泛、深入。

      隋唐时期佛教兴盛,皇室、官僚贵族与民间社会的佞佛倾向十分强烈。与之相对应,隋唐时期的买地券,一方面承续前代,体现出浓厚的道教色彩,另一方面又受到当时大为发展的佛教影响。如漳州漳浦县陈氏买地砖券中“索诃世界南赡部洲大唐国”的表述,是典型的佛教用语,表明当时佛教的影响相当深入,已经渗入到具有“超稳定性书写结构”的买地券文之中。五代宋以后,券文中的佛教用语更为突出、普遍,五代南唐保大十年(952年)范韬买地砖券中“南[赡]部洲大唐国”(鲁西奇:《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第226页)的表述,鲜明地体现了中古买地券中的佛教因素对后世的影响,进一步表明佛教因素对券文制作渗透的加强。

      中古买地券中宗教因素的呈现,体现出明显的南北地域差异。南北朝时期,南朝买地券文的书写模式深受道教影响,而北朝的买地券文风格则较为原始,接近现实买卖契约,宗教神仙色彩不浓,看不出任何道教痕迹。进入隋唐,在南北方买地券文都呈现出道教色彩的历史背景下,佛教因素又率先在南方券文中得到体现,而后在五代宋波及全国。这种买地券文由南到北的统一与转变,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唐代“南朝化”的一种体现。

    砖刻买地券所呈现的地方社会

      买地券作为冥契性质的随葬文书,包含着浓郁的地方特色,它与各地民众现实生活紧密相连,包含着有关券主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寿、籍贯、仕宦经历、经济活动、婚姻网络等,有助于我们了解南朝基层社会的诸多面相。

      买地券中有关券主姓名、性别、年寿的记载较多,如“建安二十四年(219年)龙桃杖买地砖券”中“龙桃杖”,“黄武四年(225年)浩宗买地券”中“九江男子浩宗”,“元嘉九年(432年)王佛女买地券砖”中“王佛女”,“元嘉二十二年(445年)罗健夫妇买地券”中“罗健年八十岁,妻□年八十岁”,“普通元年(520年)何靖买地券”中“女民何婧,年二十九岁”等(李明晓:《两汉魏晋南北朝石刻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6、82、130、161、211页),反映的信息较为丰富。从性别、年寿信息来看,在江南基层社会,制券随葬之风较为兴盛,几乎波及各个年龄阶段的男女殁亡之人。与反映中上层社会的墓志相较而言,买地券中券主姓名有其独特性:一方面姓氏更加多样化(如龙、浩等),跳出了墓志中常见的王、谢、桓、庾等传统世家高门的范畴;另一方面只述姓名,不加表字,如五凤元年(254年)黄甫买地券砖,体现了基层社会有别于世家大族“刻砖为识”的制券目的与随葬风俗。

      买地券中券主的仕宦经历有助于我们了解基层社会的职官设置与家族变迁。如“永明三年(485年)刘觊买地券”中“宋武陵王前军参军事、□□□□□参军事刘觊……父元山,宋衡阳王安西府主簿、天门太守,宋南[谯]王车骑参军事、尚书都官郎;祖肃,将军参军事、给事中”的表述(鲁西奇:《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第121页),勾勒出南朝基层官吏家庭祖孙三代的地方仕宦经历。与传世文献和墓志材料相比,买地券中对家族变迁与官吏仕宦经历的描述则更为不同,它主要着眼于底层民众与基层官吏,不但有助于我们考察南朝时期基层社会职官设置,补传世职官志之阙,更为我们研究当时时代背景下普通家族的变迁流转提供了宝贵信息。

      买地券中丰富详细的籍贯记载,有助于我们考察基层社会的行政设置。如“元嘉三十年(453年)罗道训买地券”中有“徐州彭城郡彭城县都乡亭邑里”“彭城都乡安上里”的记载,“普通元年(520年)何靖买地砖券”中“桂阳郡晋宁县都乡宜阳里女民何靖”的表述(李明晓:《两汉魏晋南北朝石刻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第166、211页),均反映了南朝时期基层社会州郡县乡里的层级设置与基层治理网络,不但能补传世地理志与方舆图书之不足,更能为研究南朝时期行政区划的置废演变提供一些具体、明确的时空标准。

      一些买地券中志券合一的现象,有助于我们考察地方社会的婚姻网络。如“长庆二年(822年)罗清买地砖券”中“罗清还归宅兆,□□□乡祯阳湖西山下……府君讳清,余姚人也。祖讳成,父□……二子三子……娶盛氏”的表述,不但呈现了余姚县凤亭乡新义里罗清祖孙三代的生平仕宦经历,更叙述了余姚地区罗、盛两家的联姻关系,有助于我们研究唐代江南中下层官吏的婚姻网络及家族情况。

      一些买地券中还包含了反映地方经济活动的珍贵信息。买地券脱胎于现实土地买卖契约,就书写格式而言,尚未摆脱实用痕迹,在一定程度上也展现了地方社会的经济活动。东汉初年初兴之际的买地券书写格式与居延汉简中实用的买卖契约几无二致,均包含了钱主业主、券价、中保人、酒礼银、违约罚则等契约基本要项。北朝社会的实用买卖契约,如“太延二年(436年)苟头赤鲁买地券”“太和元年(477年)郭孟给买地砖券”“正始四年(507年)张神洛买地砖券”等(鲁西奇:《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第163、167、171页),也往往被误认为北朝买地券复起初期的代表。将这一时期的买地券与居延汉简、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契约文书进行对比研究,更能系统地理清中古时期契约发展的微观脉络。

      (作者:秦中亮,系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砖刻文献与中古地方社会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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