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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4年07月20日 星期六

    起诉被告抄袭“自创”词语,法院认定原告恶意诉讼

    作者: 《光明日报》( 2024年07月20日 05版)

      【案例苑】 

      ●案情: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然而,若过度维权、滥用诉权,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刘某某主张对其所著文章中的“精细管理工程”一词享有著作权,认为某公司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精细管理”“精细管理工程”,抄袭了原告提出的词语,侵害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公司辩称,“精细管理”一词过于简短,不构成作品,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同时该公司提起反诉请求,认为刘某某针对多个与“精细管理”相似的短语在全国法院提起多起诉讼,相关法院均认定相关短语过于简短,不构成作品。刘某某能够预见本案诉讼行为的结果,却仍不正当地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具有恶意,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赔偿被告因应对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

      ●判决:法院认为,文字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文字、词语、句式、段落内容的选择编排上,作者通过独立完成遣词造句,以独特的表达形式体现出作者的思想感情和智力创造。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短语属于常见词语的简单组合,无法体现表达的差异性,不构成作品。另一方面,认定某种行为属于恶意提起诉讼,需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存在损害后果,且提起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曾多次就“精细管理”及相关短语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刘某某理应知晓该短语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仍提起本案诉讼,主观上具有恶意,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当事人故意提起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的诉讼,应认定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滥用诉权。同时,对于滥用诉权应该审慎判断,不能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就认定其构成权利滥用。本案准确认定滥用诉权行为,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无理诉讼的侵扰,彰显了保护诚信的司法理念。

      (本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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