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中学生甲某、乙某、丙某及丁某为同校学生。某日,丙某将校友微信群内评价甲某生活作风的微信笔记及群聊记录发送给乙某。涉案微信笔记中内容有“人品巨烂”等言论,微信笔记中的图片包含甲某的朋友圈自拍照片等。乙某随后在朋友圈发布“要‘瓜’找我,特别带劲”等言论。丁某看到乙某的朋友圈后发出询问,乙某随即将前述微信笔记和群聊记录转发给丁某,并向丁某发送含有未露脸女性的不雅视频,影射该女性为甲某。
甲某主张乙某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将乙某及其监护人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某当面向甲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判决: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的行为侵害甲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于侵权行为由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引发,判令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向甲某公开赔礼道歉。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乙某具有个人财产,因此由其监护人共同向甲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
●说法:当前,互联网已经全面深入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保障,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治理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更是不容忽视。本案指出,即使是未成年人,亦应在能力范围内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判决旨在引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社会生活中共同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避免校园小纠纷演变为网络欺凌。
(本报记者陈慧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