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养生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游戏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24年05月25日 星期六

    “5·20”当天送首饰,算彩礼吗?

    作者: 《光明日报》( 2024年05月25日 05版)

      【案例苑】 

      ●案情: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相识相恋。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手机,在5月20日这天送李某首饰,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后双方协商,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作为结婚彩礼。双方分手后,贾某向法院起诉,称其给李某买的手机、首饰以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李某返还。

      ●判决: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是否为应当返还的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并特别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情形不属于彩礼范畴。

      法院认为,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均不属于彩礼。最终判令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贾某给予李某的财物是否为彩礼。法院根据事实,将贾某在谈婚论嫁前为李某购买的手机及“5·20”为李某购买的首饰等,认定为贾某是为表达和增进与李某之间的感情所进行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而贾某在与李某商议结婚事宜并确定彩礼数额之后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法院判决符合上诉司法解释的规定。

      彩礼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给付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在双方离婚时一般不予返还彩礼。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报记者刘华东整理)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