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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4年05月11日 星期六

    跨平台“盗图抄店”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光明日报》( 2024年05月11日 05版)

      【案例苑】 

      ●案情:习惯网购的你想必曾遇到过这种情况:看中一件衣服,在多个网购平台“货比三家”,发现同样的商品图下,其中一家价格便宜不少。果断下单后,收到的衣服却明显“货不对板”。

      不同的网购平台,一样的店铺图片,同一商品价格却相差不少,甚至到手的商品品质也天差地别。这是什么情况?杭州中院审结了两起涉及“搬店软件”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原来,某公司在一网购平台发布“搬家大师”“上货专家”应用软件,在此类软件输入某宝或某猫平台的目标商品链接,不仅可以实现该商品链接的跨平台复制,还可以实现其店铺内其他商品链接的复制,所复制内容包含商品标题、商品展览图、商品价格等关键信息。

      某宝公司、某猫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800万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付出经济成本,通过商品处理生成系统合法采集、存储涉案商品数据,实施规范运营管理等举措,积累了优质可靠、规模可观的商品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良性循环的电子商务生态,应当认定两原告对涉案整体商品数据享有竞争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

      涉案软件所实现的链接复制效果,导致两原告平台的商品数据可以轻而易举、大规模地被复制到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导致其他平台及商家对于两原告平台及商家的实质性替代,影响了其合法正常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诉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严重破坏了电子商务服务领域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平台商家的合法权益,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410万元。

      ●说法:数据抓取在互联网领域是常用技术,其设计本意在于提高信息交换效率。技术暗含着使用者立场,评价技术使用行为时不仅要考虑其是否促进创新,更应当对行为的正当性进行重点考察。本案阐明了电商平台对其合理采集、管理和保护的商业数据享有竞争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认定非法数据爬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规范涉平台数据权益的新类型网络竞争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本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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