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编《中国文学史》(以下简称“文学所编本”)评论了枚乘的两篇上书,即《文选》卷三十九所载的《上书谏吴王》和《上书重谏吴王》(以下简称“重谏吴王”),曾被视为典范性的作品。
第一篇上书创作在刘濞尚未公开叛乱之际,作为侍从之臣的枚乘仍敏锐地有所察觉,通过譬喻的方式进行劝谏。文学所编本评价该篇:“含蓄而不隐晦,说理仍然很详切,是很有特点的文章。”第二篇上书即《重谏吴王》创作在刘濞反汉之际,此时枚乘已离吴至梁,故言辞书写有直切激烈之处,目的是规劝刘濞悬崖勒马。两篇上书呈现出枚乘在政治方面的远见卓识,由此知名汉廷,这是两篇上书的创作经纬。文学所编本评价第二篇上书,称:“内容有不符合史传记载的地方,后人怀疑它是伪作。”该观点乃引述成说,如近人李景星《四史评议》即云:“其《复说吴王书》可疑处甚多。盖此时乘已去吴适梁,无论不得复说,即以复说论,其中如齐王杀身及四国不得出兵,皆是后来事,乘安能预知之而预言之?昔人以为此书乃后人以吴事喻言,非乘所作,其说极为有见。班氏载之于此,亦似误也。”将前人的质疑写进作为高等学校教科书的《中国文学史》,性质就转变成了提供一种可供商榷或思考的文学史意见,也在事实上产生了学术影响。如郭预衡《中国散文史》称该篇:“可能是后人伪托之作。”又韩兆琦《先秦两汉散文专题》称:“真伪莫辨。”经过文学所编本的“首倡”,《重谏吴王》篇的“伪作”说成为绕不过去的文学史话题。
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文学史著述相较,该评价似仅见于文学所编本。如游国恩编《中国文学史》评价两篇上书:“善用比喻,多为排偶句,有明显的辞赋特点。”只字不提《重谏吴王》篇的疑伪问题。章培恒、骆玉明主编《中国文学史》仅提及第一篇上书,称:“典型的战国纵横家式的散文,也已到了最后的阶段。”袁行霈主编《中国文学史》两篇上书皆未提及。一些应用类文章比如政论文被忽略在文学史著述里,坦白地讲是很不公平的现象,没有能够体现和延续中国的固有文学传统。回到《重谏吴王》篇的“伪作”说,文学所编本郑重将之作为一种文学史识或意见介绍给学界,不免令人疑:该篇究竟是否可以疑为“伪作”?“伪作”说的逻辑理据在哪里?文学所编本引介该说的文学史立场是否站得住脚?一部文学史的书写贵在守正出新,“出新”彰显出学术的深度和力度,因为文学史不同于学术专著,基本立场是客观公认的文学史基本知识的叙述。职此之故,“出新”就特别需要检视,目的是充分理解文学史家的学术眼光,以及所表达的文学史意见的内在理据。以下即就文学所编本评价《重谏吴王》篇的“伪作”问题,略为申述。
文学所编本明确指出,《重谏吴王》篇存在不符合历史记载之处,这是明确引述“伪作”说的主要理据。最先指出篇中与历史记载存在抵牾现象的是唐代的颜师古,他针对篇中的“齐王杀身以灭其迹”,称:“《齐王传》云吴、楚已平,齐王乃自杀,今此枚乘谏书即已称之。二《传》不同,当有误者。”意思是说,齐王自杀发生在平定吴楚叛乱之后,即便枚乘有着深邃的政治眼界和判断力,创作在刘濞反叛之初的《重谏吴王》篇缘何能够准确地预知到此后发生的事情呢?稍后李善注释《文选》该篇,也注意到此矛盾,称:“《汉书》曰齐王闻吴楚平乃自杀,今乘已言之,《汉书》与此必有一误也。”颜师古和李善皆未将此“不合”指向作品文本的“不实”,而是认为《汉书》枚乘传与齐王传两者的记载存在“一误”。但到了宋人那里,却由此质疑《重谏吴王》篇的真伪性,如刘攽称:“以枚乘说吴王,是后人以吴事寓言耳,故言齐王杀身等事不同。”(参见周寿昌《汉书注校补》)清人何焯也附和此说(参见《义门读书记》),又胡绍煐云:“今以诸说证之,疑此书非枚叔作,出于后人假托,班氏不察,误取以入传耳。”(参见《文选笺证》)由此形成此篇“伪作”说的“固化”认知,直接影响了后人特别是文学史家的认识,李景星的议论即为一例。文学所编本则再次将该聚讼已久的话题,写进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文学史著述里,并非毫无依据的故作鸣人之论,是对一种长期延续的评价“事实”的呼应,也很好地体现了文学史的“史”的内涵和要义。作为文学史基本内容的作家作品的评价,是建立在“真”的基础上的,这是没有疑义的,但对于存在争议的作品应该赋予一定的包容度,不妨以平实的笔调写进文学史。
还是回到“伪作”说的问题,应该承认早期的作品文本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作品从作家手里创作出来,到今天所呈现的面貌,中间可能经历了不断地“改写”过程。既有作者本人基于不断修改所带来的“改写”,也有流传过程中他人的“改写”,而最终获得定型。《重谏吴王》篇存在的与史实不合的细节,不能排除这种“改写”的可能性。宋代的刘奉世即持此类观点,称:“乘此书云,梁固守以待吴饥,则是未饥以前,安得已知齐王杀身与四国不得出兵及赵囚之详,疑此书为后人追加,或《传》之者增之也。”(参见《文选旁证》引)后人“追加”或班固“增之”,实际指的就是作品在流传过程里的“改写”,这种见解是很有前瞻性的,比起单纯的“真”或“伪”更有见地。事实上,《重谏吴王》篇里还有“今汉据全秦之地……南朝羌筰”的细节,据颜师古注,“羌筰”即西南夷,意思是说此时(景帝初)西南夷臣属于汉廷,但史料记载并非如此,直到武帝时才恢复对西南夷的政治管辖。此处不合史实的书写,一种理解是枚乘的夸张虚构性描写,意在烘托汉廷的德威,劝谏刘濞迷途知返;另一种理解即经过了后人的改写。相较而言,将作品文本的定型视为一个动态的多角色参与的过程符合文学发展的实际,今后文学史的书写应当注重古代作家作品的这种特征,跳出非此即彼的简单化思维。也就是说,《重谏吴王》篇的矛盾性细节,在处理上应当更为圆融,既要介绍历史上存在的怀疑伪作的见解,也要增加作品流传过程中存在改写情形的考量。这也提示我们,看待作品的真伪,科学的态度应该是既不能以局部的细节否定整体,也不宜拘泥整体而忽视局部细节的特殊性,文学史在评价真伪有争议的同类作品时应秉持这样的原则。
就目前所见到的材料而言,《重谏吴王》篇被检视乃至被质疑,产生在唐人之后,为何唐前无此类说法呢?这是很有趣的问题。唐人之后的疑虑都是基于“齐王杀身”的细节而引申开来,文学所编本所称的内容有不合于史传记载之处,主要指的也是该细节。同样,唐前无质疑,即意味着对此细节不存在质疑。《史记》刘濞本传载其所撰《遗诸侯书》,有“齐诸王”的称呼。“齐诸王”指齐地参与叛乱的四位诸侯王,即胶西王、胶东王、菑川王和济南王,他们的结果皆是自杀或伏诛,当然也是发生在吴、楚叛乱平定之后。但是此四王的下场,枚乘是完全能够提前预知到的,否则何以知名汉廷呢?由此不免怀疑,《重谏吴王》篇里的“齐王杀身”,是否指的正是《遗诸侯书》里的“齐诸王”?若果如此,该矛盾细节也就“化解”了,伪作的质疑也就涣然冰释了。
文学史是需要重写的,目的是反映最新的学术成果积累,不存在一劳永逸或“躺平”的文学史,如同经典常读常新,文学史也是常写常新。文学所编《中国文学史》至今已经过去了一个甲子,是时候需要继承前辈的学术传统予以重写了,把六十年来文学所汇聚的新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内外同行的成果吸纳进去。《重谏吴王》篇“伪作”说的析疑可作为重写的个案供参考,期待着“重写本”《中国文学史》的诞生。
(作者:刘 明,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馆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