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
四川眉山,某化工公司生产车间内,一派繁忙景象。生产线上,白色的“蜜胺”粉末随着传送带向前“流动”,随后被一袋袋包装好,整整齐齐码放在厂房里。
“公司今年以来的效益特别好!”望着厂区鱼贯而入的货车,四川某化工公司相关负责人兴奋地说。
可就在短短几个月之前,该公司还是另一番光景。自2014年起近十年间,公司一直在为“蜜胺”发明专利和技术秘密与侵权方“对簿公堂”。市场份额持续萎缩,效益不断下滑……公司前景让人忧心。
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清脆的法槌声在这里响起。四川某化工公司要求各侵权人连带赔偿2.18亿元的上诉请求获得全部支持,这家公司由此看到了重回正轨的希望。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
然而,面对法院判决,各被告不仅迟迟未停止侵权,反而继续扩大生产规模,对原告方造成进一步损失,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在最高法执行局推进协调下,2024年1月30日,当事各方达成全面和解,面对案件执行僵局,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创下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纪录!
“这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案历经波折,最终赢得了胜利。公司获得了可观的经济补偿,侵权人也受到应有惩罚,对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四川某化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今年1月,这起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上述知识产权维权纠纷因何而起?为何会让原告方“头疼”近十年之久?判赔额又为何如此之高?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数载研发终得专利成果
“蜜胺”又名三聚氰胺,一度因“三鹿奶粉”事件蒙受恶名。其实,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本身有其不为人知的“光鲜”一面,可广泛应用于塑料、纺织、电器、医药、阻燃新材料等行业。不过由于技术水平所限,生产中长期存在运行周期短、能耗高、易堵塞、产品品质低等问题。
2006年,计划对三聚氰胺产品生产设备进行整体升级的唐某(现四川某化工公司总裁),找到初涉三聚氰胺领域的四川某化工公司,商讨合作在眉山落地年产量5万吨的三聚氰胺生产设备。同年4月,北京某科技公司成立。两家公司通力合作,专注于三聚氰胺产品生产及工艺研发。在耗费上亿元、历经多年耕耘后,终于研发出“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
2011年4月28日,四川某化工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2013年9月11日,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两公司享有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同时,四川某化工公司还拥有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系统技术秘密(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秘密)。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记载,该专利有效解决了传统的低压气相淬冷法工艺单位体积装置生产效率低、产品电力消耗较高、尾气回收或利用成本高等问题,能够大幅提高生产效率。后专利权人在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交了专利申请,全部获得批准。
凭借着创多项领先的自主研发技术,四川某化工公司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占据全球20%、我国约40%的市场份额,成为名副其实的行业冠军。
数载维权获法院高额判赔
2014年4月30日,山东某化工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其三聚氰胺项目生产线正式投产,该生产线达产后将形成5万吨/年的三聚氰胺生产能力。
当时,国内成熟的三聚氰胺加压装置专利技术只有四川某化工公司一家拥有。该公司敏锐地察觉其中有蹊跷,怀疑其技术秘密被窃取,于是向眉山市公安局报案。很快,警方便找到了线索。
尹某某,曾任北京某科技公司工程师和四川某化工公司总工程师兼技术中心主任,系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并参与涉案技术秘密研发。警方从已离职的尹某某的个人电脑中,查到了其非法保存的全套技术资料。
原来,早在2011年,山东某化工公司就计划建造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线,其与宁波两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两公司分别提供技术和施工设计。宁波两公司从尹某某处非法获取了包含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及技术秘密形成的技术包,请尹某某帮助修改技术图纸并给予高额报酬。在生产线建设过程中,尹某某还多次前往施工现场排查问题、提供技术指导。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川某化工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广东和四川两地法院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与技术秘密侵权诉讼。经过审理,专利侵权案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某化工公司与宁波两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技术秘密案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某化工公司在内的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两地一审法院均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分别支持了部分赔偿诉求。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对两案均不服,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这两起案件来到了最高法知产法庭法官岑宏宇的桌前。
“拿到案件后,厚厚的卷宗就堆到了案头。”岑宏宇回忆,“两案涉及金额巨大、侵权时间跨度长,其中尹某某还涉及刑事案件,各方当事人均上诉,案情非常复杂。”面对挑战,岑宏宇带领办案团队迅速投入案情梳理、证据审查、组织合议等审理工作中。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侵权认定已是“板上钉钉”,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成为“拦路虎”。
岑宏宇介绍,两案采用了综合估算方式。一是两原告每年经营三聚氰胺产品的获利情况;二是山东某化工公司这一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利润率;三是考虑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每年的获利情况。三方因素综合起来,核算出山东某化工公司侵权所获得的合理利润在2.57亿元至4.36亿元之间。这一区间内的获利,均属人民法院可裁量的范围。
“考虑到本案各被诉侵权人属于共同故意侵权,且在诉讼中存在举证妨碍、怠于举证等恶劣情形,理应从高确定赔偿金额。”岑宏宇指出。
2022年12月26日,最高法分别就两案作出判决,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求,判令限期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四侵权人全额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18亿元(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赔偿1.2亿元,技术秘密侵权案赔偿9800万元)。
这一结果,无疑是对四川某化工公司和北京某科技公司数载维权的最好“回报”。
和解数额创下知识产权案件纪录
据了解,案件审理期间,山东某化工公司并未停止侵权,反而继续扩大生产规模。2018年12月27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其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二期)生产线投产,2019年1月18日,又表示计划再建设两套三聚氰胺生产装置。直到二审宣判后,侵权行为仍未停止。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裁判后,2023年4月19日,就山东某化工公司等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这一案由,四川某化工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2018年12月30日之后,山东某化工公司三聚氰胺项目(一期)仍在运营,二期与一期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亦侵害前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涉案技术秘密,因此合计索赔6.01亿元。
“案件结案不容易,让侵权人服判、停止侵权更是重点和难点。”岑宏宇表示。为充分化解各方积怨,也为了破解执行僵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会同7家地方法院统一行动,四川高院和广东高院负责人到一线部署,最高法执行局、三省执行局负责人也赶赴现场开展执行工作。
案件执行终现曙光!2024年1月30日,山东某化工公司发布关于达成诉讼和解的公告。在2.18亿元判赔基础上,当事人在执行中就新增项目和后续生产行为达成全面和解,侵权方获得四川某化工公司使用许可,避免了侵权生产设施设备的拆除。权利人(四川某化工公司和北京某科技公司)最终获偿6.58亿元,各方实现了利益最大化。该案由此创下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纪录。
“本案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有力保护、有效保护、平等保护的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副庭长周翔表示。
“专利和技术秘密是保护技术成果的两种基本法律手段,对于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经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岑宏宇告诉记者,案涉权利人分别为中外合资企业、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山东某化工公司为具有国资背景的上市企业。案件的裁判既彰显了司法保护的力度,也体现了对各类企业的平等对待。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认为,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探索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如举证证明责任、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停止侵害的范围等,对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举证难”“赔偿低”等难题,依法合理加大保护力度,具有重要的案例指导意义。
据了解,“蜜胺”案两份判决书长达170多页、近20万字。
“一份好的法律文书承载着案件的全部。”知识产权法专家程永顺指出,该案判决书对知识产权予以依法有力保护,给创新者传递了信心和决心,为市场经营主体指明了正当竞争的方向,也通过对侵权行为予以制止和惩戒,彰显了法官的认知、法院的态度及法律的尊严。
“创新审判,保护创新促发展;和解执行,多方共赢见初心。”前不久,四川某化工公司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送来锦旗。这22个字,满溢着当事人维权成功的喜悦,也浸透着对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由衷敬意。两家公司终于可以心无旁骛投入“蜜胺”生产技术的更新研发中去了……
(本报记者 靳昊 本报通讯员 李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