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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4年03月02日 星期六

    定作方拒不验收文化产品,制作方有权要求支付尾款

    作者: 《光明日报》( 2024年03月02日 05版)

      【案例苑】 

      ●案情:2020年6月13日,某影视公司与视频创作公司签订视频制作合同,请创作公司就该影视公司某热播剧平行番短视频项目提供方案策划、拍摄、视频制作等服务,并于2020年6月25日前交付,总价款50万元。

      合同签订后,影视公司向创作公司支付了预付款,创作公司组织拍摄完毕并先期交付了部分视频。几日后,创作公司制作并交付了剩余视频,但影视公司因与其上游公司就视频制作内容发生分歧,一直未向创作公司反馈最终修改意见且拒不支付尾款。双方协商不成,创作公司将影视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创作公司依约履行了方案策划、成片拍摄等工作,并向影视公司进行了交付。诉讼中,影视公司以收到视频的员工系上游公司员工而非其公司员工为由,主张不予认可创作公司的交付行为。但根据双方合同履行及沟通等情况,该员工代表影视公司一方,已参与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结合有关微信聊天记录亦与影视公司主张不符,故不予采纳。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影视公司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创作公司应积极配合。从双方之间的沟通记录看,可以证明因影视公司对视频提出修改意见,创作公司进行了多次修改并一直积极沟通、催促验收。但影视公司因与其上游公司关于视频制作内容意见不统一,一直未对后期交付视频的修改意见进行最终反馈,致使迟迟不能完成验收。该责任在于影视公司。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创作公司有权请求影视公司支付合同尾款。

      ●说法:本案中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达成创作公司为影视公司拍摄短视频的定作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对文化作品的前期文案策划、成片拍摄、视频剪辑、音效制作的标准、风格、形式、修改反馈的次数等进行较为明确的约定。定作方在履行合同时应保持文化作品制作标准的前后统一性,并及时行使反馈修改意见的权利,不能怠于履行或者阻止合同履行条件的成就。双方在制作中均应恪守合同约定,遵循诚信原则,保持良好沟通,共同创作出优质文化作品。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各方从业者要诚信经营、优质履约,共同努力推动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本报记者刘华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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