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24年01月27日 星期六

    女员工因“出勤不满8小时”孕期遭辞退,公司被判违法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24年01月27日 05版)

      【案例苑】

      ●案情:面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顾女士十分郁闷。顾女士是上海一家公司的员工。2022年4月,公司突然以顾女士2021年期间多次出勤不满8小时,构成事实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顾女士认为,自己入职以来一直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公司也从未就上下班时间提出异议或指令纠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自己已处孕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则回复解除前并不知晓顾女士怀孕,其所在岗位也已由其他员工顶替,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

      ●判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首先,公司制度以规定上下班时间为基准,界定迟到早退,但员工手册未列明下班时间,且公司将日工时不满8小时视为早退,这一制度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其次,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中所称违纪行为均发生在2021年。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并应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公司却从未向顾女士提及早退事宜。最后,纵观考勤记录,所列出勤不满8小时的天数中工时合计均非常接近8小时,且只占少数,顾女士并无早退的故意。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和解。

      ●说法:解雇涉及劳动者劳动权之核心,与平衡保护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劳动者基本劳动权息息相关。本案涉及“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对此我国法律亦有特别规定,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但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不在此限。法院应以更加审慎、严格的态度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及执行合理性均系考量范畴,不宜机械,以期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结论。

      (本报记者靳昊整理)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