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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4年01月26日 星期五

    在反恐怖主义中全面保障人权

    作者:段阳伟 《光明日报》( 2024年01月26日 04版)

      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是人权保障的头号敌人。中国始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反恐怖主义中坚持全面保障人权原则,不仅通过反恐怖主义保障人权,也注重在反恐怖主义过程中保障人权;既保障普通民众的人权,也保障违法犯罪案件当事人的人权。

      在反恐怖主义中重视普通民众权利的保障。中国不仅通过反恐怖主义保障普通民众的人权,还注重在反恐怖主义过程中保障普通民众的权利。在反恐怖主义过程中始终坚持法治思维,把开展反恐反分裂斗争与推动维稳工作法治化常态化结合起来,保障反恐怖主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将反恐怖主义与特定地域、民族、宗教相挂钩,坚决防止因反恐怖主义而发生限制各族群众基本权利的现象。

      坚持把预防性反恐放在第一位,在赋予有关部门安全防范、获取情报信息、调查等权力的同时,明确执法要求,强化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的审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在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坚持在应对处置恐怖事件过程中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应对处置结束后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救助,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帮助其迅速走出创伤;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对社会大众加强心理疏导,恢复社会秩序,引导民众回归正常生活。

      在反恐怖主义中重视对违法犯罪案件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中国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严格甄别违法与犯罪行为。对恐怖活动违法案件,公安机关依照反恐怖主义法、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罚。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权力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的监督。

      对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不体罚、虐待、侮辱,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尊重人格尊严;对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期限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保障人身自由免受非法侵犯;在证据认定、事实查明及定罪量刑等环节,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有权委托辩护人协助辩护,确保辩护权落到实处;给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讯,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如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申诉,保障获得全方面、系统化、多渠道的救济权利。

      打击恐怖主义既是世界性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中国的反恐怖主义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及其实践的基本原则,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在反恐怖主义和保障人权之间进行了有效平衡,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全面提升,最大限度保障了各族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作者:段阳伟,系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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