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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4年01月06日 星期六

    传统民间规训与儒学的基层化传播

    作者:周国林 周文焰 《光明日报》( 2024年01月06日 11版)

      我国古代家训、家规文化源远流长。尤其是明清以来,伴随着宗族庶民化、组织化加强,家训、族规空前繁荣,形成族谱与规训共盛现象。民间规训内容契合儒家精神,涉及生活方方面面,强调以道德伦理修身,建立起治家、处世的哲学,让子孙有所遵循;并多引用史实典故、嘉言懿行进行通俗化诠释。民间家训族规以其庞大的体量和广泛的受众群体,成为儒学基层化传播的一种重要方式。

    民间族谱与规训的共盛现象

      传统社会,各家族无论大小都有重视家谱的兴修与编纂的传统。形成家谱与家规、家训的共同繁盛局面。修谱对于一个宗族来说往往是一件大事,是辨昭穆、别尊卑、联宗支进而敬宗收族的重要依据。如载于乾隆十年的安徽合肥《李氏家乘》中的《巢湖李氏宗戒》说:“载葺家乘,所以笃宗盟、敦孝悌,令后世子孙有所规法也。”西陵林氏《续修宗谱叙》对修谱的重要性则说得更加明白:“古人云三世不修谱为不孝,谱奚以若是之重哉!诚以谱也者,序昭穆、辨贵贱、别尊卑,举凡生值其时而又有承先之责者,苟不述前而传后,不特贻后世失时之诮。”(麻城《西陵林氏宗谱》卷首一《续修宗谱叙》)一些宗族把修谱与“孝道”观念相联系,甚至引用古语“三十年不修谱为大不孝”来强调修谱的重要性。

      因族大枝繁,贤愚不一,因而需要家训族规为子孙“示法戒”,约束宗族子弟行径,使之有所依循。在修谱者看来,家规、家训之类内容必不可少。“家有规犹国有法也。国无法,则无以禁奸而御暴;家无规,则无以齐族而保宗。法也、规也,其关系一也。”(鄂州《熊氏宗谱》卷一《重订家规序》)揭示了国法与家规相表里的关系和不同的适用范围。随着宗族势力的发展,谱学的蔚兴,家训、族规在族谱中地位更加重要。在翻检民间家谱过程中,几乎每一部族谱都有家训、族规内容,甚至有无规训乃至规训水平,直接反映一部家谱的编纂质量。此外,从家训、族规在族谱中所著录的位置来看,多居于卷首或者卷一,仅在谱序和凡例之后,甚至一些圣谕还直接印在族谱封皮页,这些都从侧面反映,规训在族谱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这种家规家训往往也注重传承性,多有重修、增补。如长沙汤氏在《家训》《原有宗规》基础上,另有《新增宗规》。醴邑邱氏有《家规》《家训》《家约》,二修时又制定新的《二修家约纂要》。楚南云阳宁氏在重修家谱时,“于续编派系之余,乃就诸大家家规、家政少为增补,为条若干”。(《宁氏家规条例、家则》“小引”)民国19年(1930年)的《晏氏庚午宗谱》家训家规资料更为丰富。除了《首传一》收载《户规》外,《首传二》一整册皆为“先祖遗训”,包括《圣瑞公训词八则》《节录恒泰公家训八则》《节录涤斋公训子论文》《山泉公诫子俚言四则》《伟人公家诫十六条》等14种。相对于把家规家训制作成匾额或是碑文,尽管也具有传承性。但往往由于篇幅的限制,不如载于族谱详尽。并且,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匾额、碑文复制数量有限,且随时间推移容易剥蚀,族谱则可以历次重修、续修,具有更好的继承性和延续性及普及性。江苏吴县乾隆七年刊示合族《宗禁》中就云:“惟是族大丁繁,住居遥远,不克时告诫,或致偶蹈愆尤,谨按律文,用申宗禁,分给同宗子姓,用代面命耳提。”甚至可以说,每一家一族都少不了家规家训的传承。民间规训以其庞大的体量,雄厚的民间基础优势成为中国传统家规家训的基石。

    民间规训与儒学基层化传播的逻辑

      就整个儒学的传播来说,除却上层士大夫阶层对传统文化研习、宣扬、传播外,儒家文化如何渗透进基层社会中那些文化程度较低的民众中去?《论语今读》提出,包括科举及士大夫编纂的各种儒家书籍等等,对儒家思想的传播具有重要作用。家规、族训这些“民俗文化”、“小传统”在与精英文化的相互渗透与联系中,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在儒家文化走向大众化、通俗化,进而渗透浸润基层的过程中,家训、族规的作用和影响是无可替代的。

      传统社会以士绅为主体的地方精英阶层通过宣讲圣谕乡约、制定家法族规、编订嘉言懿行以使得儒家仁义礼智信、忠孝节义、积善行德等观念深入人心,深入基层。最终使得儒学这只无形的手,无时无刻影响和支配着传统社会人们的为人处世、日常生活、所思所想。也正是因为儒学不仅是形而上更是形而下的日用儒学,融入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和血液当中了,(张立文:《日用儒学与国民精神》,《光明日报》,2016年7月21日。)儒学才具有如此强劲的生命力。

    民间规训对儒家精神的通俗化诠释与传播

      就规训的内容来看,家训、家规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个人修身、治学、为人处世到家庭伦理、家庭治理,宗族规范乃至邻里、乡党关系,终至国家社会,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具有丰富的内涵。

      在久远的传承中,孝悌忠信温良恭俭让等内容成为普遍共识。家规家训传承的是传统美德,传递的是良法善治。《吴兴姚氏家训》中的《承庵公家训》就说:“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此八字是八个柱子,有八柱始能成宇,有八字始克成人。”家训族规中对于孝父母、和兄弟、正夫妇、训子弟(端蒙养)、笃宗族、睦邻里、慎婚姻、务本业、戒争讼、守国法等等内容上的诠释尽管各异,但其对儒家理念传承却是一脉相承。

      针对宗族子弟普遍识字不多、文化程度不高的族人,规训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加以诠释。如1915年第三次续修的麻城《周氏家谱》中家训“敦孝悌”条云:“人当孩提时,片刻不见父母则哭泣不止,兄弟同床共寝,则相怜相爱,固俨然孝子悌弟也。其后,或父子责善、兄弟争财,或因听妇人之言,而薄于父母昆弟,渐致家庭之内积有违言。不知,世无不是的父母,责子之严源于期望之切,最难得者兄弟,身外之财何如手足之重?至于信妇言而重资财,薄父母而乖骨肉,先儒以为不成人子。人当长而进德,奈何反而不如处初?”此段劝孝语言并非深奥,质朴之中饱含深情。光绪四年撰修宜兴《徐氏家谱》中宗规、家训中对兄弟之情的论述中就说:“兄弟一体而分,自来发祥之家,未有不起于雍睦者也。近世兄弟多相抵牾,小或构争,大或兴讼,子侄因而渐染,互为寇雠,良可惜也。”因此规训中建议兄弟之间要念及同胞之情,“不惑妻子之言,不听细人之谗,轻财重义,缓急相顾,一气同心,患难相恤”。甚至一些家族把家训族规张贴在祠堂内,让族人熟读牢记。同时,在定期祭祀聚会中,选取族人中声音嘹亮者大声宣读家训族规乃至《圣谕》,并随时用通俗化语言加以讲解,以期望达到更好的教育熏陶效果。

      在翻看及查阅家谱中规训文献时,会发现不少家族的规训中某些条款文字相同或内容相似,对于圣贤、名人嘉言懿行,这种引用借鉴更为普遍。甚至有少许家族规训内容就几乎雷同。这种相似或相近的家训、族规,乍一看,感觉像是具有抄袭剽窃之嫌。事实上,这种现象则体现一个家族的家训思想及其规训中基本原则得到其他家族认可或者说在整个社会达成共识,最终超出一个家族的范围,在当地乃至更远的地域得以流传。

    民间规训重在践履

      家训族规注重践履。为保障家训族规的执行力,重要一点就是家规家训与奖惩措施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劝惩功能。家训族规中往往以优秀的宗族成员作为榜样,要求族人读书明理。麻城詹氏《家规·示奖励》就明确规定“户下子弟有能奋志诗书,功名显达者,应需奖赏”的规定。奖励内容,不仅包含物质上的,更有在宗族活动中一些特权,如祭祀时特权、事迹载于家乘优先权,族人礼遇等。这些措施,是对于族人读书入仕,报效国家等“正业”的莫大鼓励。如家族祭祀时候,排位、座次往往以身份地位、功名高低、官职大小,齿序先后等一套标准严格执行,传递了较为清晰的理学理念。

      与家训的劝导性不同,家规具有一定的刚性,具有明显的纪过旌善功能,呈现出国法向家规的延展。鄂州《晏氏庚午宗谱》中,载有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所立户规的案卷,是一份国法向家规延展的实证性史料。为整饬家风,晏氏制定户规以作为法律的补充。为使得后世子孙时刻遵循,并由家族长者,将所立户规条呈当地知县批准,得到准予备案的批示,批文中甚至有“以后训示不该,许即送案惩治可也”字样。即家庭之中有子孙不遵照规训,为非作歹,族长就有权利把宗族成员送交官府惩治。这正是国法向家规的延展,皇权与族权互动的真实写照。

      载于光绪四年《瀚渎徐氏宗谱》中的《宜兴瀚渎徐氏宗规、家训》有“宗之有规,犹国之有法也”之语。这一理念于民间家规家训之中司空见惯。同样,宁邑胡氏《家禁总言》在家规制定的理由之中也认为:“古者入国问禁止,禁立而士民知所守法。愚谓国固有之,家亦宜然。”族大支繁,贤愚不一,总不乏一些不肖族人。对于族人健讼、赌博、嫖娼、偷盗、招徕匪类等行为,规训之中极言上述不良行为种种坏处及后果。“凡此败类,实堪痛心。爰申严禁杜绝,邪行小人畏罪,君子怀刑,以正人心,以厚风俗。”如有不遵家法族规,甚至有干国宪,屡教不改之徒,轻则入祠惩罚,重则将首徒送官纠办。民国《宜兴蓧里任氏家谱》“大宗祠述”条云:“族有不幸不悌作奸犯科者,生死毋许入祠”。一鼓励一惩戒,具有明显的劝善惩恶的导向。通过榜样示范、奖惩措施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最终保障家规家训的执行力。

      总之,民间家训族规具有鲜明的“民间”特色,多依托谱牒而存在,形成族谱与规训共盛现象。民间规训内涵丰富,儒家所提倡的修齐治平理念尽在其中。民间规训语言平实,甚至几近俚语,并辅以生动案例,家族祭祀之时的大声宣读,随时讲解,保证民间规训面对家族中文化程度不高族人的可及性。家训重在劝导,语言柔和,家规则具有一定的刚性,一旦违反则施以惩罚,二者配合无间,在劝惩间体现民间规训的导向性与践履性。在儒家文化走向大众、深入民间,进而渗透浸润基层,成为民众日用而不自知的基本遵循过程中,家训、族规的作用和影响是无可替代的。

      (作者:周国林、周文焰,分别系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中医药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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