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刘华东)25日,监督法修正草案提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监督法修正草案共30条,就完善人大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机制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草案将现行监督法第三章章名“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并在该章增加三条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实行全口径、全覆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明确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十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此外,草案还在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机制、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人大备案审查制度,增加规定专题询问等方面作出相应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表示,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法律依据,修改监督法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