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4千纪末,两河流域迈进了文明的门槛,经济社会有所发展,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社会矛盾凸显。然而,古代两河流域的社会秩序却基本保持稳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形成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审判、调解仲裁和神明裁判等三种化解冲突的模式尤其引人注目。
一
古代两河流域居民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不仅留下来数以万计的商品买卖契约、财产转让凭证、庭审笔录、国内外条约等多种法律文献,而且制定了《乌尔纳姆法典》《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中亚述法典和新巴比伦法典等成文法典,还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制度。从苏美尔城邦时期起,两河流域就记录了以诉讼方式解决争端的案例。
两河流域的法官构成比较复杂,国王是国家的最高法官,各级官员和公民大会成员在法庭中扮演重要角色,家族长老、商业组织首领等人员和机构也参与诉讼。案件的审理始于原告的指控,包括妇女和奴隶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权提起诉讼。诉讼通常在神庙、城门和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公开举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程序并无明显的差别。法官传唤被告到庭应诉,首先对诉讼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展开司法程序。诉讼当事人提出主张,并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既可以是书面文件,也可以是实物证据,还可以是证人的证言。法官质询诉讼双方,验证证据和证言,研判案情。虽然两河流域制定了多部成文法典,但它们属于理论上的建构,并没有成为法庭断案援引的依据。法官断案主要依据习惯法,还要参考先前的判例,有时援引国王颁布的敕令。
诉讼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就要以神灵和国王的名义起誓不再进行诉讼。如果当事人不满法庭判决,还可以申请再审,不满第二次判决者还可以进行上诉,国王的裁决是终审判决。法庭判决通常留下书面记录,胜诉方用其作为审判结果和后续主张的证据。多数判决对败诉方实施经济处罚,残损肢体的肉刑和死刑适用于刑事案件。
虽然两河流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控诉和审判职能重合,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混杂在一起,但是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既没有等级要求,也没有性别要求,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
二
尽管古代两河流域居民崇尚法治,并创制了较为完善的诉讼制度,但相较而言,与司法审判相关的文献并不十分丰富,因为大量争端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而是在庭审前达成了和解,调解仲裁也是化解纠纷的常用手段。两河流域有文字记载的调解仲裁始于苏美尔城邦时期,最早的案例是基什国王麦西里姆调停拉格什城邦与乌马城邦的边界冲突。古巴比伦时期,两河流域南部的阿摩利诸国和北部的阿淑尔城邦均热衷于运用调解和仲裁的方式化解纠纷。
虽然古代两河流域没有专门的人员和机构调处争端,但是与审理案件的法官类似,多方人员和机构均可以充当争端调停人和仲裁者,既可以是各级官员和公民大会等机构的成员,也可以是家族长老和商业组织首领,还可以是专职法官。调停人和仲裁者不仅促使双方达成妥协,而且要见证他们的和解过程。
两河流域的调解仲裁主要用于解决商业纠纷和遗产继承争端。商人通常选择熟悉案件相关的法律和惯例的商界同行作为调停人和仲裁者,并请其在商业区居中调解,债务人和债权人讨价还价,最后在调停人的劝说下达成妥协。遗产继承人通常将财产争端提交家族长老、公民大会成员、行政官员等人裁决,调停人和仲裁者根据财产继承法律和惯例进行调解,制定双方认可的遗产划分方案。尽管调停人和仲裁者是发生纠纷的双方选定的个人,但是,他们所做的裁决被双方认可,其效力犹如法庭做出的判决。
调停人和仲裁者通常熟悉争执产生的背景,深谙与争执有关的法律和风俗习惯,可以快速地厘清是非曲直,提出针对性和解的意见和建议,促使双方互相妥协。与司法审判相比,纠纷调处方式灵活多样,程序简单,提高了化解纠纷的效率,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三
神明裁判,又称神判、神裁、神断、天罚等,通常被视为终极审判。两河流域的神明裁判源远流长,有文字记载的最早案例出现在阿卡德王国初期的一篇古苏美尔语法律文献中,乌尔第三王朝的《乌尔纳姆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和与之长期并存的马里王国的书信均提到了神明裁判,后继的加喜特王朝的土地所有权凭证和中亚述法典也提到了神明裁判,亚述帝国和新巴比伦帝国的书信和文学作品也谈到了神明裁判。
两河流域的神明裁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神誓法,另一种是神判法。神誓法指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对神宣誓,保证案情陈述真实的审判方式。《乌尔纳姆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和中亚述法典等成文法典规定,法官在审理土地等财产纠纷案件时,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诉诸神明裁断。在两河流域的万神殿中,太阳神执掌司法,因此被视为辨别诉讼当事人和证人誓言真伪的主要神灵。太阳神的祭司郑重地举行仪式,相关人员在太阳神面前诵读有关正义的咒语,起誓陈述的真实性。
神判法指在诉讼过程中以某种方式来请求神灵示意,并据此查明案情的审判方式。两河流域的神明裁判主要求助于河神,幼发拉底河是巴比伦人进行神明裁判的主要场所,拒绝接受河神审判者被视为有罪。在一系列洁净仪式和以河神的名义起誓后,诉讼当事人走到水中,沉入水中被视为有罪,而能够从水中浮起来或游走则视为无罪。两河流域居民之所以信奉河神裁判,是因为他们笃信河流直通冥府,人生于水中,并被水与冥界隔开,河神审判是人类进入冥府前的最后审判。
无论是神誓法还是神判法,都把辨析案件的是非曲直诉诸于超自然的力量,属于非理性的审判方式。虽然神明裁判不可能实现实质正义,但是,诉讼双方慑于神灵的威力而不敢质疑,从而使争端化为无形。
综上所述,司法审判、调解仲裁和神明裁判都是古代两河流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解决争端的策略及适用性不尽相同。在司法审判中,当事人将争端提请司法机关审理,借助国家的强制力解决纠纷,须遵循较为正式的审判程序,诉讼往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化解纠纷的成本较高,并非解决冲突的主要途径。在调解仲裁中,当事人将争端提交双方认可的人员或机构居中调停或仲裁,借助官方和民间的威望和平地解决争执,相关人员和机构深谙纠纷的起因与解决适用的法律、惯例,往往不需要繁复的程序,可以快速地解决争端,大幅度降低了化解纠纷的成本,因而成为人们最倚重的争端解决方式。在进行神明裁判时,当事人将争端提请神灵裁决,通过一定的仪式,借助神明的威力解决争执,使纠纷的化解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调动了多方面的社会资源,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争端,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是两河流域在近三千年的历史进程中未爆发大规模起义和骚乱的重要因素之一。古代两河流域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现了古老社会的司法智慧,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一席之地。
(作者:国洪更,系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