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2020年9月开始,郑某利用通信软件发布广告,宣称可代查身份证号码、高清身份证照片等敏感信息,并组建群组专门用于个人信息非法交易。任某、戴某、陈某通过上述群组先后按照下家提供的个人信息,从郑某手中购得与个人信息相匹配的高清身份证照片,利用照片制作人脸识别动态视频(比如眨眨眼、点点头)卖给下家,从中牟利。这些人脸识别动态视频可以通过一些App的身份验证,导致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被冒用。截至案发,郑某等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条。
郑某等4人被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此外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郑某等人已被判处刑事处罚,但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因此依法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在未取得信息主体授权的情况下,4人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脸信息进行非法收集、买卖、使用,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信息自决权。且4人行为导致不特定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控制权的丧失,已泄露的个人信息仍在网络黑灰产市场流通,他们的人格性权益、财产性权益、安全性权益都存在风险的“聚合效应”,对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遂依法判决4人停止侵害,注销侵权相关账号群组,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并通过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警示教育、公益宣传、志愿服务等补偿方式修复损害。上述赔偿金上缴国库,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项。
●说法: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将会对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本案系全国首例涉人脸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确立了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造成损害的认定标准,创新提出“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路径,对教育震慑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推动构建科技向善治理模式具有积极意义。
(本报记者王金虎整理)